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时间: 2018-05-04 09:39

连政办〔2018〕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榕政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连江辖区范围内(含各镇区,但不含各镇辖区村庄私人建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总量达5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混凝土使用量达50立方米以上的公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必须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并按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计价方式列入工程造价。

三、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遇到下列情形,建筑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日十五日前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来源: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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