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350122-WLC-C-100号B地块拟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350122-WLC-C-100号B地块用地位于丹阳镇桂林村、朱山村,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经现状调查核实,项目拟征收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水田0.2000公顷、旱地0.2626公顷、乔木林地2.2624公顷、灌木林地0.3371公顷、其他园地0.0220公顷、茶园0.6577公顷、设施农用地0.1508公顷、田坎0.0542公顷、农村道路0.0331公顷,朱山村水田0.0882公顷、茶园0.0773公顷、田坎0.017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627公顷;使用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水田0.3670公顷、乔木林地0.8451公顷、茶园4.7699公顷、设施农用地0.0179公顷、田坎0.0631公顷、农村道路0.11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336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10.3360公顷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97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丹阳镇按57.7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22万元/公顷计算。地上附着物、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按相关部门评估补偿。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连政综〔2009〕149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0〕19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镇、县社保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收(使用)补偿登记,签订征收(使用)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收(使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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