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4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连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十条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增加农民种粮综合效益,更好地调动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对2020年出台并于2022年底到期的《连江县关于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连政办〔2020〕26号,以下简称《旧十条措施》)进行修订,形成《新十条措施》。
二、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117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
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促进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连政办〔2020〕26号)
三、主要内容
与《旧十条措施》相比,《新十条措施》进行了以下修订:保留并优化4条措施(第1、2、3、10条),增加6条扶持粮油生产补助措施(第4、5、6、7、8、9条)。
一是鼓励种植早稻(保留措施)。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是鼓励种植再生稻、双季稻(保留优化措施)。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旧十条”县级每亩补助200元);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市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市级奖励0.5万元、县级奖励0.5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是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保留调整措施)。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旧十条”中抛荒地种植水稻和其他粮食作物县级分别给予500元和300元的补助标准)。
四是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新增措施)。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是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新增措施)。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上级有关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同时县级财政每年每亩安排10元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补助。
六是支持发展秋冬种粮食作物(新增措施)。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秋冬种马铃薯生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
七是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新增措施)。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八是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新增措施)。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是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新增措施)。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十是保障工作经费(保留调整措施)。对组织完成抛荒撂荒整治并种植水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200元/亩工作经费。对有种植早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50元/亩工作经费。(“旧十条”中对种植早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100元/亩)。
四、范围期限
《新十条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十条措施》第一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第二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
附件:《新十条措施》
附件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
粮食生产的十条措施
一、鼓励种植早稻。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种植再生稻、双季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25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市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市级奖励0.5万元、县级奖励0.5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五、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上级有关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同时县级财政每年每亩安排10元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补助。
六、支持发展秋冬种粮食作物。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秋冬种马铃薯生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
七、支持发展秋冬种油料作物。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在此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即当年度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八、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十、保障工作经费。对组织完成抛荒撂荒整治并种植水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200元/亩工作经费。对有种植早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50元/亩工作经费。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第二条与第三条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