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9日印发了《关于修订<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连政办规〔2025〕3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2月4日,我县申报的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根据示范区建设要求,我县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完善示范区建设工作,根据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监测发现问题进行核查整改的函》(榕公审办函〔2024〕2号)及福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要求,需对《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函》(国知办函保字〔2023〕992号)、《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监测发现问题进行核查整改的函》(榕公审办函〔2024〕2号)及《福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将《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修改为:“完善连江鲍鱼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 连江鲍鱼》(DB35/T 1449-2014)地方标准,定期开展生产过程合规性检查,加强连江鲍鱼产品质量管理。在地方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与连江鲍鱼相关的罐头制作、速冻冷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形成相对配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并将《实施方案》附件1《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责任清单》第7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将《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健全连江鲍鱼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对检验检测经费投入,加强与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合作联系,定期组织对连江鲍鱼按检测规范要求实施产品抽样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连江鲍鱼产品的质量安全。不断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点建设,根据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并将《实施方案》附件1《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责任清单》第8项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将《实施方案》第五条最后增加一段:“本方案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删除《实施方案》附件2《关于推动建设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六条措施》第一条的相关内容。
(五)删除《实施方案》附件2《关于推动建设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六条措施》第四条的相关内容。
(六)将《实施方案》及附件2中的《关于推动建设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六条措施》修改为《关于推动建设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四条措施》。并对《关于推动建设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四条措施》的内容进行重新排序。
(七)将《实施方案》及附件1中的“‘海连江’专班(县科协)”修改为“‘世界渔都·海连江’专班”。
(八)将《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项第2点的责任单位增加“贸促会”。并将《实施方案》附件1《连江鲍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责任清单》第14项的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修改。
四、咨询方式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0591-2213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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