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3月31日印发了《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连政办规〔2025〕1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因我县现执行的《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连政规〔2022〕1号)制定的部分依据被废止,现需对其进行修订,重新发布。
2、制定依据
(1).《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牵头单位为县住建局,参与单位为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起草过程:根据县领导指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函征求司法、资规、发改、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了初步意见。
10月31日,县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探讨,住建局进行了补充修改。11月20日,在连江县政府网上发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
12月26日,《管理规定》(送审稿)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月2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5年3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连政规〔2022〕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配套费减征、免征的范围。原《管理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款对于重大的产业项目、重要的产业链项目或战略新兴投资项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减免的条款已无制定依据,不再执行。
2、明确配套费的检查监督部门。因机构改革,发改局的价格监督职能划转至市场监管局,第八条修改为“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3、明确因项目变更导致的收费标准改变主要做法。第十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后期改变规划,出现土地使用性质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加的 ,由资规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函告住建局,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4、明确本规定的执行有效期。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后续上级部门有政策调整或出台新政策、新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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