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0月22印发了《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规[2025]7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于2023年1月19日福建省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随后我县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废止《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但未出台相关代建制管理修订文件。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要求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是根据于2023年1月19日起执行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第一章第三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推行代建制;第三章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未达到 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根据于2016年7月6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附件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三、主要内容
1是代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可依照代建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推行代建制。2是代建单位的选择,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3是代建管理费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附件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计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的8折及以内。4是其它有关代建项目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执行。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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