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5-30 19:54

   2026年515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政规〔20261号,以下简称《条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为新时代粮食生产工作锚定方向、提供遵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我县始终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摆在“三农”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力保障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综合产能有提升、粮食产量稳定不降。 

  二、文件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63 

  三、目标任务 

  持续实施好2026-2028年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加大粮油生产扶持力度,充分激发农民的种粮热情。 

  四、制定过程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连江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九条措施》,书面征求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22个乡镇意见以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在广泛吸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九条措施》送审稿,履行政策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印发。 

  、范围期限 

  九条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除第四条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间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外,其他各项补贴原则上可叠加享受。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下达。 

  、主要内容 

  与《连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连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原十条措施》)相比,《九条措施》进行了以下修订:保留3条措施(第4、6、7条),保留调整4条措施(第1、2、3、5条),新增2条措施(第8、9条),取消4条扶持粮油生产补助措施。 

  (一)九条措施 

  1.鼓励早稻种植(保留调整措施)。对种植早稻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种植面积5-30亩的经营主体,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十条措施》:补助500元/亩,无种植面积要求) 

  2.鼓励双季稻种植(保留调整措施)。对种植早稻连作晚稻面积达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75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原十条措施》:补助225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县级奖励0.5万元;无种植面积要求) 

  3.鼓励发展再生稻(保留调整措施)。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原十条措施》:县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 

  4.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保留措施)。对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5.支持发展油料作物(保留调整措施)。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原十条措施》:面积要求50亩以上,县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6.支持发展秋冬种粮食作物(保留措施)。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秋冬种马铃薯生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 

  7.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保留措施)。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上级有关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同时县级财政每年每亩安排10元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补助。 

  8.支持开展单产提升行动(新增)。鼓励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申报市级单产提升相关项目,助力粮油作物亩产逐年提升。 

  9.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新增)。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鼓励县直单位、社会组织踊跃参与认领,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观念,筑牢粮食安全基石。 

  (二)取消《原十条措施》第4、8、9、10条。 

  1.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2.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对具备工厂化机插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每1万盘,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每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支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市“粮八条”补助政策,当年度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县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4.保障工作经费。对组织完成抛荒撂荒整治并种植水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200元/亩工作经费。对有种植早稻的村(居)委会,县财政给予50元/亩工作经费。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科室:连江县农业农村局农技站 

  解读人:林训昌 

  联系电话:0591-26210198 

    

    附件:《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 

   

   

  附件: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 

    

  一、鼓励早稻种植。对种植早稻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由省财政下达给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种植面积5-30亩的经营主体,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早稻连作晚稻面积达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75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四、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对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五、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市级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的基础上,县级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六、支持发展秋冬种粮食作物。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秋冬种马铃薯生产。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500元/亩。 

  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上级有关资金投资要求足额配套县级财政资金。同时县级财政每年每亩安排10元管护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水利设施灾毁修复补助。 

  八、支持开展单产提升行动。鼓励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申报市级单产提升相关项目,助力粮油作物亩产逐年提升。 

  九、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鼓励县直单位、社会组织踊跃参与认领,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观念,筑牢粮食安全基石。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除第四条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间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外,其他各项补贴原则上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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