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外海海上风电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2024-03-22 11:02

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连江外海海上风电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用途、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黄岐镇海英社区,用于连江外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供电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经现状调查核实,项目拟征收连江县黄岐镇海英社区旱地0.4450公顷、其他园地0.5923公顷、其他草地0.1656公顷、农村道路0.0176公顷、田坎0.0321公顷、农村宅基地0.3052公顷、公路用地0.0014,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592公顷。拟征收土地涉及黄岐镇海英社区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97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57.75万元/公顷标准补偿(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22万元/公顷计算。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连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连政综〔2009〕149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0〕196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镇(乡)、县社保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来源: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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