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变更、招标等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促进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并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变更管理
(一)严格项目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的预见性和计划性,项目变更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变更确认程序尽早提请研究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事项不得实施,对已发现的需变更事项不得肢解分次提出。
(二)明确项目变更责任。政府相关参与部门(含发改、财政、审计和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以及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从严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程序性进行审查;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除了对上述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程序性负责之外,还应该对项目变更具体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项目变更联审机制。建设项目变更联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论证,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变更方案的合理性予以审查,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会议纪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建设项目变更审核,包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变更事项(含可能涉及的其它工程行业),其中建设项目属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建设项目属公路水运工程的,由县交通局牵头;建设项目属水利建设工程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建设项目属渔港项目、渔业养殖设施项目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设项目属独立的电力项目、通讯管综项目的,由县工信局牵头;对于不明确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县分管领导签批指定的县直单位牵头。对项目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应视具体情况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
(四)建立项目变更审批机制。设计变更(含签证)等引起工程量变更,根据每次提请设计变更增加造价的合计总额按程序认定。单次增加造价专指本次提请的单项具体变更事项增加造价的合计总额,对于单项具体变更事项减少造价的(包括设计优化、甩项等)不在增加造价合计中扣除,但应纳入本次提请变更审批中一并审核提出意见。具体认定程序:单次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10(含)-3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30(含)-3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参建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再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300万元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再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预协调后报常务会议议定。对不影响项目设计标准的优化设计减少造价,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对降低设计标准、影响使用功能的变更设计减少造价或甩项,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项目变更应按规定提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先行施工的,经项目县分管领导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边申报边施工的特殊办理程序。
施工项目提请项目变更审批时,应如实填报《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申请表》(附件一),列明本次项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增加造价以及已累计变更情况等,并准备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及时审核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各项资料进行初审(如变更申请事项已实施的,需项目县分管领导批示方予受理),如上报的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在资料收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变更项目的内业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审,形成项目变更联审会议纪要。
(五)项目变更增加造价造成项目实际投资超过立项总投资10%及以上的应报审批部门调整投资规模。中标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且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或中标价500万元以下项目且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同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及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变更次数达3次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变更累计次数达5次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作出专项说明并报备,同时提请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时,应一并提交报备文件资料。
(六)严禁参建各方利用项目变更提高设计标准、增加设计内容、降低质量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现场签证中弄虚作假,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参建各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工程造价,弄虚作假,项目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在项目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确认项目造价增加部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责。
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及实施的决策
(一)启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选址、用地规划、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及估算总投资等,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或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二)项目实施的决策。对项目实施的决策,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乡镇项目为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100(含,乡镇项目为200万元)-500万元的,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含)-1000万元的,须报县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经县长授权由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200(含)-1000万元的须县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经县长授权由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议定)。
涉及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项目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上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同步实施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三、项目前期工作与取费
项目规划编制委托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对规划编制难度大、起点高、时间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收费原则上控制在8折及以内。
工程可研、环评、节能评估、社稳评估、水土保持、地灾评估、防洪论证、安全评估等各种专项评估论证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4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
项目前期工作服务项目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服务项目最高控制价1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10(含)-100万元的,可进入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如采取询价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其中5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图纸审查、检测、监测
(一)工程勘察费收费原则上控制在收费标准的4.5折及以内(勘察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工程勘察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80%。工程如因勘察原因造成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追究其勘察费用同等比例的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工程设计费以审后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控制在5折及以内;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建设工程、渔港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内(估算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收费控制在5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工程设计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70%;工程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追究其设计费用同等比例的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工程监理费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控制在5折及以内;水利建设工程、渔港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80%。若发生工程延期,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不计延期监理费;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原合同月平均监理费的一半给付,且延期监理费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需支付延期监理费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作出说明,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四)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工程检测、监测等收费原则上控制在5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没有标准计费的服务项目收费,原则上应市场询价确定最高限价后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
(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图纸审查、检测、监测、专项验收等服务项目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10(含)-100万元的,可进入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如采取询价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其中5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其中估算收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五、工程施工预决算及招投标
(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和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和结算审计;30(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审计,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结算审核;3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可不进行预结算审计(其中:3万元以下的可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或结算书;10-30万元的应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50(含)-400万元的,可进入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因重要工作节点要求或对施工工艺有较高要求等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其中10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4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其中1000(含)-5000万元的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结果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发包均应有下浮率。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执行,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K值的选取原则上应按本文件附件二的指导意见执行,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与附表指导意见不同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六、工程造价咨询
(一)工程造价咨询费以审后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20(含)-100万元的,可进入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如采取询价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其中5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七、项目招标代理
(一)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费原则上电子招投标的打7折,非电子招投标的打6折,实际收费控制在15万元以内。招标代理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不打折。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按政府采购规范执行;其它的可从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汇总名单中随机抽取,或从机构汇总名单中经比选选择6家及以上随机抽取确定,工程项目审后招标控制价在3000(含)-5000万元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八、招标文件与合同
(一)投标文件与合同按规定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担保保函。如上级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土石比例在中标后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作调整。工程项目需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的,应明确爆破方式和爆破工程量,且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明确工程项目主材:房建、市政、水利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交通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沥青(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沥青用量)。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其它材料价格占项目总材料价格15%以上的也可要求列为主材,但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主材价格原则上可作调整,调整风险幅度参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四)明确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核对清单,由业主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中心审计(审计中心要实行审核限时承诺制),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非中标单位原因逾期的,须经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文件中所有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方的相关规定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合同具体条款签订。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基建项目可不予支付预付款;施工中工程进度款可按月支付,施工中进度款按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80%支付(项目变更已按变更管理规范确认的进度款按50%支付,但隐蔽签证的增量不拨付进度款;未经过确认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在交(完)、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按合同内工程量的85%支付;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在结算审计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缺陷责任期满前工程款按结算审计价的97%支付(质量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换)。
因特殊原因没有经预算审计的,在结算审计前,支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60%。
十、项目资产评估
(一)项目评估收费以评估资产价值净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打折:土地评估打4折及以内;房地产评估(含建筑拆除残值评估)和资产评估打7折及以内,评估结果超过10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6折以内收费,由项目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意见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项目评估实际收费低于3000元的可不打折。
(二)评估机构的选取,除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评估服务费(同一品目或类别)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及法定方式采购外,可进入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如采取询价等方式或直接委托,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十一、规范征地补偿
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应依法依规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中,凡地面物及附着物等补偿涉及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单份评估报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经征迁责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10(含)— 100万元的,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含)— 500万元的,须报县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经县长授权由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由县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确认后,作为县财政部门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审核依据。
十二、工程预结算送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计中心要求提供完整送审资料,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预算送审时原则上应提供招标文件。送审材料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二)隐蔽工程须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三)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对预结算、清单核对等送审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审计中心提出的缺件函、疑问函、征求意见书等及时书面反馈。
(四)审计中心对预算项目审计时间要实行限时承诺制,并对外公开。
十三、关于财务监管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结算审计后6个月内,原则上须进行财务决算并送审计部门审计。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原则实行一至二年一审计制度。
(二)各指挥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产登记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待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资产及财务档案移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配使用。
(三)参与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财物核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后,将项目财物数据资料一并移交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交接入账登记工作。
十四、关于建设监管
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与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对未按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及本文件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问责。
十五、其他
(一)本文件规定不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整治项目仍按连政办〔2015〕160号、连政办〔2018〕34号和连政办〔2022〕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的事项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二)涉及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详见连财采〔2021〕5号文)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做好需求管理编制(详见连财采〔2021〕13号、17号文)、采购意向公开(详见连财采〔2021〕2 号文),签订合同当季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报表(详见连财采〔2023〕2 号文)。
(三)县属国有企业的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采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文件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连政办规〔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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