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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2024年07月1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连江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页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设置的信息公共查阅点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及结果公告,规划局部修改程序及结果公告;

3、单独选址、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征收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结果公布;

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防灾方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6、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 “福州市连江县” 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设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连江县” 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查询获得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暂定)

咨询电话:0591—26236459

传真电话:0591—26162187

通信地址:连江县凤城镇凤园路32号

邮政编码:350500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7路、10路至北门市场站下车。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s://www.fzlj.gov.cn/xjwz/zwgk/zfxxgkzl/xrmzfgzbm_11124/ljxrmzf/ysqgk/sqbg/201705/P020171111644949710434.doc)。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连江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确认短信,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填写提交地址:https://www.fzlj.gov.cn/xjwz/zwgk/zfxxgkzl/xrmzfgzbm_11124/ljxrmzf/ysqgk/)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