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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109-1000-2022-00022 文号 连民综〔2022〕60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4-25
标题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榕民〔 2022 〕 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城乡低保标准。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 ,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索 引 号 FZ09109-1000-2022-00022
文号 连民综〔2022〕60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4-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榕民〔 2022 〕 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城乡低保标准。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 ,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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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 

  1、城乡低保标准。202241日,将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年1056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分散供养标准202241日全自理从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半护理从每人每月14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0元,全护理从每人每月16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30元;2集中供养标准202241日全自理从每人每月139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0 

  3、残疾人“两项”补贴。1)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实增补差20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1月1日起,生活困难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5提高到至每人每月119元,实增补差4/人·2022年1月1日起,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2提高到至每人每月99元,实增补差7/· 

  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同时,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全面排查,确保“应补应助 

  特此通知 

    

                   连江县民政局 

                     2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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