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9-1000-2022-00022 | 文号 | 连民综〔2022〕60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25 |
| 标题 |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榕民〔 2022 〕 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城乡低保标准。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 ,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
| 索 引 号 | FZ09109-1000-2022-00022 | ||
| 文号 | 连民综〔2022〕60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民政局 | ||
| 生成日期 | 2022-04-25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榕民〔 2022 〕 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城乡低保标准。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 ,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
1、城乡低保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分散供养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全自理从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半护理从每人每月14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40元,全护理从每人每月16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30元;(2)集中供养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全自理从每人每月139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0元。
3、残疾人“两项”补贴。(1)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实增补差20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①从2022年1月1日起,生活困难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5提高到至每人每月119元,实增补差4元/人·月。②从2022年1月1日起,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2提高到至每人每月99元,实增补差7元/人·月。
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的排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并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复核工作,及时调整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同时,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全面排查,确保“应补尽补、应助尽助”。
特此通知
连江县民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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