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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100-0200-2019-00072 文号 连政综〔2019〕88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7-26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连政综〔2019〕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营商环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医保、人社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
索 引 号 FZ09100-0200-2019-00072
文号 连政综〔2019〕88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7-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连政综〔2019〕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营商环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医保、人社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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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连政综〔2019〕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营商环境,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9〕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医高质量发展引导方向

1.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根据诊所的设置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2.加快发展专业化、高质量服务。在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医工作室、名中医馆、家庭医生集团等医疗健康新业态。(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3.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支持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连锁化发展。对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4.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5.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允许社会力量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支付等支撑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改革,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连江医保局、县大数据管理局)

6.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医养并重。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一家机构可同时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牌子,享受医疗行业和养老行业的双重政策优惠。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产权证明实行互认。积极推动有关政策出台,简化涉及养老、医疗等民生工程的消防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1.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基层医疗机构。按照扶持与监管并重的原则,通过“宽进严管”,有序放开医疗市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品牌化的连锁式社区诊所、积极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争取连锁诊所内设1-4个诊疗科目、设置全科医疗科目相关政策,建立完善连锁社区诊所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机制。取消诊所、门诊部规划数量与布局限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资源结构体系。(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连江医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健、公安、消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前置条件。市场监管、卫健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江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一) 土地扶持政策

1.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障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办医。由社会力量向属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卫健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进行联审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办医使用,举办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局,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规划优先在可门经济开发区、贵安、马鼻镇(或透堡镇、官坂镇)、琯头、黄岐设置综合性医院,新设置的医院以二级及以上为主。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县城区不新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高、精、专的医疗机构。结合我县实际,大力鼓励支持民办资本举办若干所二级及以上规模的专科医院。(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实行优惠地价。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质的,可以采取划拨形式供地,划拨地价按同级别住宅基准地价扣除规费部分、征迁成本二者择高确定。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对地面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

对新办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申请的协议出让项目,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根据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综合确定。综合成本按片区统筹计算。租赁价格按照出让价格标准及租赁年限折算确定。

为降低投资成本,社会力量投资的医疗项目出让(租赁)年限可按需设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人才政策支持

1.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优秀博士符合“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给予30万元人才配套补助,分三年等额发放。由县财政局承担。

2.扩大与台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台港澳地区医师来连执业,特别是加强与马祖地区的合作交流。

3.全面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梯队建设。执业医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拟多点执业医师在不影响第一执业机构的工作和业务情况下,应当在征得第一执业机构同意,履行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后,开展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第一执业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部门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

1.优质医疗机构专项补助

1)凡获评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500张床位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县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综合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社会力量新办(新晋级)的肿瘤、心血管、神经、儿科、耳鼻喉、精神等专科医院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床位补助

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以下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助:

1)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新增床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县财政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增加数量给予每张床位5万元的补助;

2)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床位达到200张以上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市财政补助未给予的情况下,县财政按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0万元的补助。

社会办医疗机构,属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获得补助的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已落地连江的医疗机构发生更名、转接、移交等行为的,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床位不纳入上述床位补助范围。

3.购买服务补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4.在用水、用电、用气上,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机构同价政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供电公司、海峡水业公司)

(四)社会保障政策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医保、人社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连江医保局、县人社局)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所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支持申报科研项目

符合省、市、县科技项目申报条件和经费使用管理且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立项科研项目可获得财政资助,科研成果可申报科技奖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五、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

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通过对口帮扶、托管等方式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远程就诊、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一系列合作与融合。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与渠道的建立。(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六、建立“一企一策”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稳定发展

在全面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形势和需求,一事一议定、靶向施策,结合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于能够瞄准医学前沿,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其学科能够填补我县空白临床医疗专科的医院实行“一企一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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