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0200-2004-00002 | 文号 | 连政办〔2004〕124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4-11-11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 有效性 | 失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9100-0200-2004-00002 | ||
| 文号 | 连政办〔2004〕124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04-11-11 | ||
| 有效性 | 失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规定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向全县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系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二条: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已列入县级保护单位,是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民政局管理。烈士陵园所需维修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并由县民政局掌握使用。
第三条: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四条: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陵园内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连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许可,不得迁移园内(含陈可珠纪念园)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和更改建筑物的名称,如确须迁移或更改建筑物的名称,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迁移或更改建筑物名称。
第七条: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连江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由连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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