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3000-2023-00093 | 文号 | 连政〔2023〕75 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6-22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 ||
| 索 引 号 | FZ09100-3000-2023-00093 | ||
| 文号 | 连政〔2023〕75 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3-06-22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 〔2022〕5号)要求,为继续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消防领域执法水平和工作合力,结合我县乡镇工作需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调整,将省指导目录中涉及消防部门的4项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并按照连政〔2022〕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增加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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