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3-00266 | 文号 | 连政〔2023〕142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 ||
|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3-00266 | ||
| 文号 | 连政〔2023〕142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 ||
为实施连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福州(连江)国家远洋
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母港一期配套工程项目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及《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9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0万元/公顷调整为62.25万元/公顷,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0。地上附着物等补偿继续按照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政〔2023〕10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连政〔2023〕10号)继续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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