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074 | 文号 | 连政〔2024〕69 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
|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074 | ||
| 文号 | 连政〔2024〕69 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23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4〕4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征收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水田0.0292公顷、园地0.0415公顷、林地0.1092公顷、草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东湖镇祠台村水田0.1205公顷、园地0.0999公顷、林地0.12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7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
由东湖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所在地予以粘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自《连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连政〔2023〕34号)公告之日2023年3月21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有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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