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092 | 文号 | 连政〔2024〕86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6-03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 | ||
|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4-00092 | ||
| 文号 | 连政〔2024〕86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4-06-03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要求,为继续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消防领域执法水平和工作合力,结合我县乡镇工作需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调整,将省指导目录中涉及消防部门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并按照连政〔2022〕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增加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件:
调整增加连江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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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赋权的事项 |
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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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第459项即《消防法》中关于“三合一”场所违法行为查处全部赋予乡镇行使。(边界划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三合一场所由乡镇负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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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第460项即《消防法》中关于“三合一”场所违法行为查处全部赋予乡镇行使。(边界划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三合一场所由乡镇负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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