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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长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2020〕35号

连政办〔2020〕35号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长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18日          

 

连江县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长效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连江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同步开展我县住宅小区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开展住宅小区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逐渐形成群租房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零容忍”整治态度,发现一起坚决处置一起。

2.按照边排查、边纠正、边处置的原则,对现场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清人、一律封房、一律整改,务必限期整改到位。

3.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追责处置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三、认定标准

住宅小区成套房出租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群租房:

1.将成套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

2.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

3.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

4.其他随意改变成套房内使用功能的。

四、责任分工

1.属地乡(镇)政府:承担专项行动的属地责任,负责群租房举报受理、线索收集、排查确认、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核实工作。

2.社区(村居):承担专项行动的具体责任。负有发动群众、直接参与的具体责任。

3.业主(含转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负有自查自纠和配合整改的主体责任。

4.县直部门: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建监察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作为重要参与部门做好本系统协调督导工作;县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承担专项行动相应的工作责任。

五、排查认定

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群租房排查认定工作,与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一开展。

1.受理举报

1)各乡(镇)政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举报。原则上可依托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举报电话一并受理群租房举报,群众还可通过12345投诉平台举报。

2)组织社区(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排查,收集群租房线索。

2.排查核实

接到群租房线索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负责召集辖区内派出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消防)、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深入现场排查核实,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现场排查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当场向业主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且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即同时停水停电,当日内上报县专项领导小组,并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造册。

属地派出所负责保障排查认定工作秩序,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拒绝配合或阻扰对抗排查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限期整改

经现场排查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无条件整改到位。

1.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起5日内,群租房内承租人员必须全部清退搬离并封房。

2.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起15日内,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3.自行整改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核实,乡(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应急管理(消防)、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解除相关处罚措施,并由乡(镇)政府负责当日内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销案。

七、依法处罚

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各乡(镇)政府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属地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多措并举依法处罚。

1.相关责任人

1)由于群租房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出租标准,由属地乡(镇)政府告知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时退还租金。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建部门负责对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业主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屋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进行曝光,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照个人信用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整改期限内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公安部门注销其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不予办理。

4)涉及房屋群租行为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通报纪检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拒不配合整改的房屋产权人,涉嫌非法经营获利数额较大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转租人,以及整改后实施二次违规装修群租情节恶劣的房屋产权人和转租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2.群租房屋

1)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群租房,由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属地派出所、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对违规装修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2)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群租房未整改到位的,由乡(镇)政府函告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冻结产权,限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继承、抵押登记手续,且不予恢复供水、供电。经核实整改到位的,由乡(镇)政府向有关部门发函告知并予以解除相关处罚措施。

3.相关企业

住建部门负责对为群租房租赁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报县发改局(信用办),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实施违规装修的装修企业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报县发改局(信用办),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八、工作保障

1.组织领导。成立连江县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督促落实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整治对象实施综合处罚,对经乡镇核实整改合格的房屋进行抽查检查。

领导小组由郑立敏县长担任组长,刘麟翔副县长、何鸿副县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依托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开展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信用办)、县财政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供电公司、海峡水业公司按照部门职责承担群租房整治相应工作责任,并指定一位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衔接协调。

2.督查问责。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纳入全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导范围,由督导组进行专项督导。同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由县效能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督查,对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

3.配套保障。按照规定期限搬离的群租房承租人,属地乡镇、社区以及住建部门应主动帮助引导其对接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符合公共租赁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帮助指导办理申请程序并对接住建部门优先安排。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寻租有困难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房源信息供其自行选择承租。

4.加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有利于群租房排查整治的舆论氛围。

九、长效机制

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按照本意见形成的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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