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2020〕96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连江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连江县生命公园建设工作导则(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连江县委、县政府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工作,深化殡改移风易俗,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满足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参照其他县(市)生命公园建设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及坟墓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供给,破除丧葬陋习,弘扬文明新风,营造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美生态环境。
(二)制定目的
为指导镇村开展生命公园建设,规范生命公园建设标准及运行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生命公园建设及运行管理。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22个镇280个村(社区)选择5-6个村(社区)试点建设生命公园,村(社区)生命公园选址设计需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2021年5月31日前必须全面竣工。
(二)结合现有的殡葬设施的布局,进行统筹改造提升,按照全县280个村(社区)的50%来建设生命公园,即140个村(杜区)要建成生命公园(含联建、改造提升)。
(三)到2021年底,22个乡镇都有生命公园,全县各乡镇实现生命公园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一)生态性。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坚持“先公园、后安葬”,在建成公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在公园内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严禁大兴土木、乱砍林木,将生命公园建设成公墓(陵园)。
(二)节地性。提倡经济简约,集约节约用地。选择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骨灰楼结合公园建设,以提高骨灰安葬(放)率。严禁片面追求“高大上”建设。
(三)公益性。生命公园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公益原则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本村(社区,含联建的村或社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严禁从事对外经营买卖活动。
四、要素保障
(一)资金保障
生命公园建设资金可通过社会捐赠、村民自筹、财政奖补等形式获取资金。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规划选址设计
1、规划。严控用地规模,结合原有的地貌现状,综合考虑现有殡葬设施布局,采取“新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方法,按照总人口6‰的死亡率计算,以使用20年为周期,规划建设生命公园,每个生命公园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含联建)。
2、选址。生命公园选址必须符合《连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和城乡建设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土地性质,禁止破坏山体、森林等,避开生态林地、沿海基干林带林地、自然保护小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选择在二重山以外有一定交通条件地方,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结构、面积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建设,灵活多样的做好选址。建议尽量利用山坡地、村(社区)集体地,利用集中的坟墓安葬区就地改造,可结合“一村一公园”进行建设。乡镇生命公园建设要与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开发建设相结合,其生命公园主要用于违建坟墓整治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迁移坟墓的安置使用。
五、建设要求
(一)先按照公园的格局进行规划设计,后严格依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在建成公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在园内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域。总体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安葬多样化、节约土地,尽量扩大绿化比例。
(二)施工过程禁止大兴土木、严禁乱砍林木、严禁平整山体,原则不使用勾机、挖土机等大型机械,避免对山体、树木造成大的破坏,保持原山体状态。充分利用林下空间进行布局,严禁砍伐林木,确须砍伐林木的须报请林业部门核准后才能砍伐。
(三)公园内尽量不硬化、少硬化,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道路宽度不超过1米)。绿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公园内严禁种植松柏等陵园植物,宜种植桂花树、梧桐树、三角梅、香樟树、杜鹃花等适合当地生长的树种、植物。
(四)节地安葬区域的建设标准
1、生命公园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命里程碑要因地制宜设置,尽量错落有致,不刻意成排成列、整齐规则。每亩原则应设置不少于50个、不多于75个生命里程碑。每个生命里程碑下方采取一穴、双穴、四穴等多种方式布局,要做到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设置穴位,且每亩总穴不得少于100穴。
2、生命里程碑为斜碑卧碑,占地面积不超过0.4㎡,枕地朝天,与水平面成倾斜度为33o以下,若山体倾斜度大于33o,则应与山体平齐。颜色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宜采用天然化、生态化原石,做到与环境融合,又经济环保。
3、生命里程碑下方单个穴位长宽规格不超过lm×0.5m(穴位不能裸露,必须掩埋在生命里程碑之下,穴位深度可根据骨灰安葬方式进行调整)。单个穴位可采取一穴一例、一穴多例等骨灰安葬方式。穴位应按标准尺寸进行模块化建设,宜采用水泥板预制穴位。
4、生命公园需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和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管理用房外墙和屋顶颜色尽量与周边环境的颜色相协调(以绿色或墨绿色为主),管理用房只能用于生命公园档案存放和管理人员值班使用。
5、有条件的生命公园可以建设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应太大(车位控制在20个以下),地面不能硬化。
6、鼓励乡镇、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园用地、建设模式、树木品种上创新突破,建设有地域特色、风格各异的生命公园。积极探索利用现有的橄榄林、枇杷林、龙眼林等果树林建设富有各自特色的生命公园。
六、建设管理
(一)建设主体
拟建设生命公园的村(社区)应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相应村(社区)生命公园的建设主体,各乡镇负责指导。
(二)建设步骤
1、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原则上由一名村(社区)主干担任理事长。联建村(社区)要通过共同协商后申请登记成立一家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建设管理主体,原则由联建村(社区)协商推选其中一个村(社区)的主干担任理事长。
2、已成立的村(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提交建设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初步选址情况、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和承诺书。
3、乡镇政府在收到村(社区)的申请报告后,应组织民政、国土、村建、林业等相关部门对选址进行初步审核,选址经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将选址意见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提交县政府会审。县政府组织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文体旅游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对选址是否符合条件,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生命公园选址意见表,并汇总到县民政局(县殡葬管理所)。选址审核确定后由村(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设计,同时负责上报用地报批申请。
4、村(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提交乡镇审核,经乡镇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提交县民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①乡镇的建设申请报告(含村(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和承诺书);②生命公园设计图;③生命公园选址点建设前的现状影像资料、联建协议书(多村(社区)联建需提供)。
5、县民政局收到备案材料和设计方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告形式提出明确意见,乡镇政府在收到县民政局意见后指导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按图实施。
6、如需使用林地,申请单位应在取得选址意见和民政部门函复后,按具体项目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或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占林地。
7、生命公园建成后,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提交经乡镇政府审定后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七、管理办法
(一)村居(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相关生命公园管理及运行的主体,其管理及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村(社区)、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生命公园。
(二)生命公园建设完成后,村(社区)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在所属乡镇的指导下,由相关村(社区)两委共同参与,根据本工作导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管理运行制度,并报乡镇政府审定。
(三)生命公园性质为公益性、生态性,节地安放(葬)区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只为本村(社区)(联建的村、社区)死亡村民提供节地生态安放(葬)地方,对祖籍或原户籍在村(社区)(含联建村、社区)现已迁出人员,视为本村(社区)居民,本乡镇辖区内跨村(社区)安放(葬)的需经辖区乡镇政府审批;丧属在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需提供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领取骨灰申请表,由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落实直至骨灰安置到生命公园;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与骨灰安放(葬)在生命公园的丧属签订相关协议并建立每个里程碑的档案。生命里程碑应先进行编号(根据一穴、双穴等分类编号),严格按死亡先后顺序并结合编号顺序使用,严禁挑选、跳号使用。生命公园内只准安放(葬)骨灰,严禁安葬遗体或将骨灰装大木棺安葬。对未经火化埋葬遗体,或将骨灰乱埋乱葬,不按规定在生命公园安放(葬)的行为,将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生命公园内需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严禁在公园内进行迷信祭祀行为,提倡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新的祭祀方式。鼓励村(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生命公园维护。各乡镇指导村(社区)把生命公园相关管理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同时应在生命公园内设置美观、醒目的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标志牌。
(四)生命公园建成后提供节地生态安放(葬)地方,不实行公开销售,只收取运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20年一周期一次性收取),运营费用和每年的管理费用要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建议生命公园内单个穴位运营费用不超过10000元,双穴运营费用不超过15000元,每个穴位每年的管理费用不超过300元。生命公园运营管理收费需经过相关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五)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收入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及发展,不得在理事会成员中分配。严格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参照连江县机关单位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并严格控制在服务中心领取工资的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和工资支出,兼职人员不得在服务中心领取报酬。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按时进行年报公告。乡镇每年要对生命公园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县民政局每年要对全县生命公园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每年检查比例不得少于10%。
(六)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生命公园日常管理运行的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强建章立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生命公园启用后规范管理、有序运行,确保生命公园有人管、管得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