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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2020〕111号
连政办〔20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3日         

  连江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

  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费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补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享受本县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即:7至10级在乡残疾退伍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十四类参战(含参试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建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门诊补助:重点优抚对象按个人补助资金全年标准的50%拨入其个人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疗门诊的开支。革命“五老”人员,按其文件有关规定落实。

  (二)医疗费用补助:剩余的50%资金全部纳入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大病医疗补助和健康体检补助。健康检查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退伍军人和享受职工医保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等)、革命“五老”人员,每两年健康体检一次,按当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拨其个人帐户。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住院(含特殊门诊)治疗,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每人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一般不超出2万元。对于超出2万元医疗补助的重症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其超出部分可再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一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2万元。

  第六条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或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其住院(含特殊门诊)治疗,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属于第七条情形范围的,不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住院(含特殊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的30%,但每人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2万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本医疗补助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第四章 医疗补助的申请、审核报销程序

  第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住院(含特殊门诊)治疗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携带本人或家人身份证,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结算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县民政局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九条 县审核报销部门对提交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申请补助对象,当日给予办结,在7个工作日内,经其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医疗补助金额打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对不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补助服务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由本县城乡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本县城乡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本县城乡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二条 承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本县定点城乡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优惠,不得要求他们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由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门按照当年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并按省、市、县三级5:2:3比例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县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并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民政局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七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管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和卫健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卫健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连江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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