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20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正常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规范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工作的函》(榕自然函〔2019〕1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就加强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是指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所产生的砂石料,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外,多余的砂石料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规范经营性项目土地供应砂石料处置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处置工作,此类项目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事先由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或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完成土地平整工作,土地平整产生的砂石料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绘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归国有。
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项目若确需按土地现状供应,由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或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项目用地周边规划确定的标高作为底标高,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范围内砂石料资源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合同中应约定若项目实际总平设计标高总体低于原设定底标高,应补缴相应价款。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以及相关监管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督促业主严格按照审批范围施工建设,避免超挖盗采,造成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已出让未完成建设的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及相关项目监管责任主体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处置监管,禁止对外销售。对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确有剩余的砂石料资源,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归国有。砂石料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落实监管主体职责
工业、住宅、商业等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处置实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砂石料量核定、拟定处置方案、公开出让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外售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料,应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税务、公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土地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
(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占用林地的行为;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砂石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产、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负责砂石料处置价款的管理;
(七)其他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敦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规范堆放和依法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料,不得随意堆放,并做好砂石料场的拦挡等防护措施,避免引发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以及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
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供应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砂石料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20〕88号)自行废止。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