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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2021〕22号

                                                                      连政办〔2021〕22号 

 

沿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0〕173号)精神,加快我县标准渔港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及业主单位要按照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计划到2025年, 新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各类渔港32个,其中新建渔港26个(中心和一级渔港5个、二级渔港7个、三级渔港11个、避风锚地3个),提升改造及整治维护各类渔港6个(中心渔港1个,二级渔港2个,三级渔港3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

(二)完善渔港功能,逐步把渔港建设成为集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带动小城镇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渔港经济。

二、加大财政投入

(三)渔港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对纳入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的渔港,县级补助标准:一级以上渔港除中央、省、市补助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县级补助;对列入规划的二级、三级渔港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配套,中央、省、市、县补助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渔港提升改造项目(含扩建)补助标准按同级渔港补助标准执行。

(四)设立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渔港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全县标准渔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渔港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可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三、创新投入与管理体制

(五)渔港公益属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渔港公益性设施,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必须满足服务渔船避风、停泊和停靠需求。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渔港经营性设施,是指为渔港基础设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设施,包括冷藏、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务、休闲渔业等设施。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的,其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当地渔港改造维护。社会资本经营收益,也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渔港改造维护,具体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鼓励乡镇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

(七)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新建渔港项目均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对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以乡镇或业主为单位,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本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对单个二级渔港(避风锚地)、三级渔港,工可暨初设合并编制报告书,实行一次性审批。对涉及用海的渔港项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优化流程加快审批。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服务保障

(八)明确乡镇政府主体责任。渔港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要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提升“工程包”整体推进实施的规模效应和政策效应,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九)明确渔业主管部门责任。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履行渔港建成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二、三级渔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二、三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新建渔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渔港环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加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包”内渔港项目,要同步审查海域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告,进一步加快渔港规划实施进度。

(十一)明确渔港企业具体责任。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

(十二)做好渔港项目建设各项金融服务。推动建立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调度各方面金融资源支持渔港建设。支持银行开展渔港项目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拓展渔港基础建设保险,积极发展港口建设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业人员意外险等险种。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渔港项目开发。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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