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综〔202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连江县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连江县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改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的原则,持续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标省内外先进,创新基层卫生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加强村卫生所基础硬件建设,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到2020年10月,村卫生所信息化设备全面配齐,实现医保“村村通”或“就近通”;到2021年底,村卫生所业务用房达标率95%以上,智能化设备配备基本完成;到2022年底,实现村村均有达标村卫生所、有合格乡村医生、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此基础上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居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硬件建设,推进村村有达标村卫生所
1.实施村卫生所业务用房“村村清”行动。按照“一村一所、填平补齐”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共租赁等方式,2022年底前实现村村均有1所业务用房达标的村卫生所目标。村卫生所业务用房“村村清”工作列入县对乡(镇)绩效考核范畴,各乡(镇)要协调解决好建设用地、业务用房、配套资金等问题,新建、改扩建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8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在标准化村卫生所建成前或属于确实不具备新建或改扩建条件的,村集体应无偿提供业务用房;需要乡村医生采取租用或利用自有房屋解决的,一类乡镇(凤城、敖江、江南)的行政村卫生所予以6000元/年的补助,二类乡镇(琯头、浦口、东岱、东湖、潘渡、丹阳)的行政村卫生所予以4800元/年的补助,三类乡镇(晓沃、黄岐、筱埕、坑园、官坂、马鼻、透堡、安凯、蓼沿、小沧、下宫、长龙、苔菉)的行政村卫生所予以36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2.实施村卫生所医保“村村通”行动。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和填平补齐原则,配齐村卫生所开通医保所需的电脑、打印机、读卡器、摄像头等终端设备及网络接入,2020年10月底前已设立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实现医保“村村通”,所需经费以县财政投入为主;未设立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通过邻近已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村卫生所或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就近通”,后续根据村卫生所建设情况,建成1所开通1所。医保“村村通”工作列入市对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医保、卫健等部门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实行台帐管理,开通一所,管理一所。优化村卫生所医保惠民便民政策,对于完成福州市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监测平台数据对接,且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开通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取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上述村卫生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取消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保障村卫生所医保平稳运行,切实提高农村居民获得感。
责任单位:连江医保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3.实施村卫生所智能化建设行动。升级完善“村卫生所信息系统”,开通双向转诊等模块,适时部署临床辅助诊疗等智能系统,加强线上线下联动,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监管系统,对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动态监控和绩效考核。县财政应加强村卫生所智能化设备投入,为每个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所配置便携式健康一体机等移动终端,内置完善的包括身份识别功能在内的基础业务系统,通过移动终端为居民上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服务,所采集健康数据同步上传至“村卫生所信息系统”中的个人健康档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到2021年底,实现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智能化服务及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村村有合格乡村医生
4.实施乡村医生动态储备行动。实施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应根据我县乡村医生缺口和更新配备的需求,采取“订单定向”方式,有计划地选拔本地农村生源到市内或省内医学院校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培养。对毕业后暂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允许其按规定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空白村卫生所执业;对于毕业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且回到我县空白村卫生所注册执业的,在服务期满2年后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退休医师回乡支医项目,卫健部门应积极动员、公开招募公立医院或乡镇卫生院退休医师到村卫生所回乡支医,支医人员具体补助标准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
5.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行动。对于常住人口大于500人、乡村医生(常驻)空白1年以上的行政村,乡镇卫生院应通过公开择优考录聘用方式,将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医学类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考聘为乡镇卫生院长期合同制职工安排在该村卫生所工作,乡镇卫生院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和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管理。人员参照乡镇卫生院对应资格职称的编制内专技人员工资结构、标准和绩效激励政策,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另外继续享受有关乡村医生津贴及人员补助。村卫生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专项补助经费和全部业务收入由乡镇卫生院单独核算,全部用于村卫生所人员经费和运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足。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各乡(镇)政府
6.实施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继续实施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采取集中面授、远程视频教学和临床跟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确保95%以上的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4天的免费培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每年选派部分乡村医生参加7天左右的免费强化培训。实施师带徒项目,每名乡村医生应与乡镇卫生院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发挥紧密式帮带作用。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医师转化,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助理)的乡村医生其岗位津贴增加100元/月,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取得执业医师的乡村医生其岗位津贴增加200元/月,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实施学历提升项目,对取得大专学历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取得本科学历的乡村医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7.实施乡村医生待遇提升行动。对于开通医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县财政实施分类分档补助,乡村医生补助数量按照“每千(含及以下)常住人口配备1名,原则上不超过3名”的标准核定;其中常住人口少于1000人的老、少、边、岛及贫困村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常住人口少于1000人的其他行政村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行政村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建立交通费用定额补助制度,县财政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对老、少、边、岛及贫困村在岗乡村医生给予交通补助。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8.实施乡村医生保障升级行动。根据“尊重历史、自愿参加、有效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继续采取“分类保障”模式按原规定和渠道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对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县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岗,确因客观原因缺失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和历史档案的乡村医生,卫健部门应积极妥善地做好其申请养老保障待遇的资格认定工作。完善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健部门应协同保险经办机构科学测算参保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保险赔付限额,进一步提高医疗风险分担能力。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岗乡村医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由县卫健局统一组织参保工作。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9.实施乡村医生荣誉激励行动。建立乡村医生荣誉制度,鼓励乡村医生长期扎根农村,对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医30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办法,组织其在县级医院进行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全县推荐各级各类表彰奖励荣誉时,同等条件下适当向乡村医生倾斜。发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乡村医生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医生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10.实施乡村医生综合监管行动。卫健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区域内村级医疗资源统筹、调剂和引导工作。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原则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不再聘用,不再承担相应的职能任务,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确有需要的应经卫健部门批准后严格办理延聘手续。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乡镇卫生院应与村卫生所签订责任书,对村卫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督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有关政府津贴补助的重要依据。卫健部门要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安全性和有效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发现的涉保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逐步纳入省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范围。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连江医保局
(三)加强运行保障监督,推进村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1.实施村卫生所基药保障行动。村卫生所应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销售,未落实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且不得享受本意见新增的各项政府补助或奖励。村卫生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或由药品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品种、剂型、规格要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相衔接,优先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年人均8元的标准给予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核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村按户籍人口增加1元/人补助。卫健部门应制定相应绩效考核方案,将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服务量、医疗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与专项补助经费挂钩,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按8元/人·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符合条件的按医保规定比例报销。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连江医保局
12.实施村卫生所公卫保障行动。细化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服务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和绩效评价模式,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卡制”(乡村医生虚拟绩效卡和居民身份证件卡)和积分制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乡镇卫生院年初应根据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情况合理核定其任务量,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承担,并按照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服务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向乡村医生倾斜。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激励制度,扣除签约服务涉及的成本支出后,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后可按其参与签约服务人数获得30%左右签约服务费收入。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13.实施乡村医生服务监督行动。规范乡村医生服务时间,乡村医生工作日在岗时间原则上为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需在村卫生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告示,公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保持电话畅通,切实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规范乡村医生请销假制度,乡村医生7天及以下的请销假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负责审批,7天以上的请销假由县卫健局负责审批,乡村医生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的,按无故旷工处理(连续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村卫生所门口醒目位置应公布乡镇卫生院及县卫健局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对乡村医生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答复处理群众投诉建议。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14.实施乡村医生巡诊监督行动。卫健部门应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巡诊制度,结合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城乡对口支援和乡村振兴等工作,定期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下乡义诊、巡诊,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对于暂时未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应从辖区内一村多所、一所多人以及邻近的村卫生所中调剂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或组织乡镇卫生院安排有资质的责任医生每周至少巡诊两天,巡诊医生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保障巡诊服务的连续性,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要建立巡诊监督、保障和激励机制,制定巡诊考核实施办法,量化细化巡诊任务清单,签订巡诊责任书,加强巡诊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巡诊医生可获得相应的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三、组织实施
卫健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台帐,强化督促指导;财政、医保、人社、教育、编制、大数据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县政府督查室、县卫健局要对各乡镇政策落实情况组织督查,定期通报进展,确保政策落实到地。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委编办、县政府督查室、连江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各乡(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