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连江县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连江县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
扩面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0号)精神,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23〕67号)要求,为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规划先行、尊重历史、科学有序、分类处置的原则,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养殖证(简称“两证”)联动,推进养殖海权改革巩固提升和增量扩面,实现全县养殖用海科学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应办尽办,养殖证应发尽发,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养殖用海应查尽查,海水养殖“政府+集体+渔民+金融”四方合作共赢目标。
二、主要任务
摸清全县养殖用海底数,形成全县养殖用海“一张图”,分类管理养殖用海,将养殖用海分为已开发养殖海域和未开发的可养殖海域等。
(一)已开发养殖海域
1.村级组织确权或管理的养殖用海。指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和村级组织已确权或正在确权的养殖用海(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等除外)。
一是明晰海域使用权确权主体。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村与村之间海域存在争议的,由所在乡镇协调;乡镇间有争议的,由县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进行协调。
二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由村委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重点审查相关规划符合性,依法合理确定用海期限。
三是配置海域经营权。乡镇指导村级拟定海域使用权流转方案,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示。海域使用权流转方案应包括海域经营权配置、海域养殖租金收取标准、分割养殖海域情况以及拟出租海域的养殖户信息等内容,实现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海域使用权归村集体,海域经营权归养殖户的“三权分置”格局。各村海域使用权流转方案应经乡镇审核同意,乡镇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备。
四是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村委会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应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县海洋与渔业局依申请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证范围不得超出海域使用权证的四至范围。“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五是收取海域养殖租金。村委会与承租养殖户签订合同,向养殖户收取海域养殖租金,并制定海域养殖租金管理办法,明确海域养殖租金用途,定期公示海域养殖租金开支明细,接受群众监督;支持乡镇结合实际从海域养殖租金中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于养殖海区巡查监管、安全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等。
六是发放养殖凭证。养殖证发放至村委会的,村委会应向养殖户发放养殖凭证,作为养殖户贷款依据。养殖凭证样式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统一规范(详见附件1),养殖凭证有效期与海域租赁合同期限一致。
2.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养殖用海。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3.违法违规的养殖用海。违法的养殖用海主要指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等。涉及违法违规养殖用海的所在地乡镇牵头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二)未开发的可养殖海域。未开发的可养殖海域原则上采用市场化配置,公开出让海域使用权;为保障传统渔民生计,支持划定部分海域作为传统渔业养殖清退安置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0日)。
各沿海乡镇要摸清辖区现有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现状及现有养殖用海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政策情况,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符合条件的村居全部启动改革工作,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
(二)确权发证阶段(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1.2024年10月31日前,各沿海乡镇明晰镇与镇、村与村之间的边界,完成编制村级海上养殖发展规划或规划图。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沿海乡镇配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形成全县养殖用海“一张图”。
2.2024年12月底前,各沿海乡镇完成符合核发“两证”条件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审批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超过50%。
3.2025年3月底前,全县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应办尽办,养殖证应发尽发,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达到100%。
(三)发放凭证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25年6月底前,各推广村居制定海域使用权流转方案,依法流转海域使用权,发放养殖凭证。
(四)经验总结阶段(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2025年9月底前,全县各沿海乡镇全面完成养殖海权改革工作,沿海乡镇总结提升增量扩面经验报送至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办理养殖用海“两证”。各沿海乡镇组织摸底辖区内现有养殖用海现状,掌握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发放情况。针对“单证”和“无证”不同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海洋与渔业局密切配合,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分类制定不同处置方案。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尽快办理“两证”;对于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合理引导,依法逐步清退;需要调整现有证书养殖范围的,及时办理变更工作。〔责任单位:各沿海乡镇;指导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公安局、连江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各沿海乡镇对连片养殖海域统一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单宗项目申请养殖用海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化养殖用海审批流程,做好确权发证服务。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司法局配合,修订《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和海域养殖租金的征收和使用,海域使用金和海域养殖租金收入分配向乡镇倾斜。〔责任单位:各沿海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司法局;指导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切实加强养殖凭证管理。县海洋与渔业局统一规范养殖凭证模板,反映海上养殖规模、位置、品种和延展等信息,作为渔民取得承包经营权利的依据。各沿海乡镇指导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取养殖海域租金,开展养殖凭证发放、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等工作,并登记造册。鼓励个别海区根据渔民养殖海域一年一调等实际情况,探索海水养殖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各沿海乡镇;指导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
(四)扎实推进政银战略合作。各沿海乡镇要积极引导村集体与银行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养殖凭证登记情况(养殖海域租赁情况)及渔民海上养殖生产动态,积极配合银行开展贷款发放、调查等相关工作。推动银行采取“一村一品”“一户一案”,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降低贷款成本,减轻渔民生产压力。〔责任单位:各沿海乡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强化对我县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海洋与渔业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分管资源与规划和公安的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各沿海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各沿海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铺开、有序推进。
(二)强化巡查监管。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连江县养殖用海监管实施意见》,多举措强化海上巡查监管和安全监管,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对非法霸占海域、超规划养殖和拒不交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应安排预算用于养殖海权改革工作前期调查、测绘、编制全县养殖用海“一张图”、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养殖规划等支出。
(四)强化数字管理。依托福建省海域动态监测管理系统、连江县“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和连江县海上智慧综合管理平台等平台,强化全县养殖用海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各沿海乡镇要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面对面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养殖海权改革工作。
(六)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效能办、督查室根据时间节点开展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存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线索将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片包干赴沿海乡镇常态化开展督导,并将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 1.水域滩涂养殖凭证样式
2.连江县加快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