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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指挥部: 

  《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日           

   

  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和《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第三条 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连江县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民宿单幢建筑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二)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法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改、扩)建民宿项目。 

  (四)利用闲置的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 

  第七条 建筑要求 

  ()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民宿在拟建设或改造前,属地乡镇可会同县住建局对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安全等装修设计改造方案进行指导。 

  ()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乡镇出具证明(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合法建筑、用途、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 

  ()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同时自建房作为民宿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纳入经营性自建房专项管理。 

  作为民宿使用的建筑,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可靠性鉴定,鉴定结论应在II级或以上等级(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房屋且没有改变原有结构的,可直接提供设计、施工、验收材料,无须委托房屋建筑鉴定)。一、二层石结构房屋,或可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检测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成果报告合格可作为民宿使用,成果报告的使用年限为1年。 

  (四)民宿的业主及经营者根据《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闽建〔20243号)等相关规定选择房屋鉴定机构,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八条 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一)每间客房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并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二)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鼓励配置逃生绳等逃生设施;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三)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民宿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条 卫生要求 

  (一)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二)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上墙公布。 

  第十一条 环保要求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经营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实行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公示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三)鼓励民宿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需按程序申请备案登记: 

  (一)提交申请。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填报《连江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准备相关材料向属地乡镇申请备案登记。 

  (二)开展核实。乡镇受理后,组织对民宿开展材料及现场核实,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消防安全等核实意见。 

  (三)结果公布。县民宿办收到乡镇上报的民宿备案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定期对外公布民宿备案登记结果,并将备案登记结果抄送至属地乡镇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 

  民宿完成备案登记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营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按以上程序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民宿所在村(居)委会配合乡镇做好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主动服务发展大局,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成立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文体旅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文体旅局。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民宿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 

  县文体旅局(民宿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级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适时组建民宿行业协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县民宿治安管理,指导民宿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游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或海防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治安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5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发展奖补资金保障等。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落实防疫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反防疫规定等行为。 

  连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依职责加强对民宿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抓好民宿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工作,核验房屋鉴定报告。配合属地乡镇对拟建设或改造民宿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指导。 

  县资规局:负责民宿的规划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法对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业务技术指导。消防监管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县工信局:负责民宿住宿服务业管理促进工作,并将民宿从业人员列入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业人才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把民宿纳入消费市场激活、夜间经济扶持等,提高民宿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县总工会:拓宽民宿经营渠道,鼓励民宿积极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选择民宿举办培训和职工疗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促进民宿发展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属地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开办事前指导和受理核实工作;会同县住建局对拟建设或改造民宿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指导;落实《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中的“消防基础设施”相关要求,做好民宿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两违”情况、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落实副职分管民宿产业。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不定期开展监督管理,对民宿有以下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 

  (三)强行向住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销售掺杂、掺假产品;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十)存在重大房屋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民宿联检机制。县民宿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卫健、消防等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不定期对民宿开展事中事后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强化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大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条 加大扶持奖励。鼓励通过备案时间满1年的民宿参与等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标准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按照首次评定结果,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民宿,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宿做大做强。凡当年月度新增为限上住宿企业和当年提升为限上住宿企业,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规[2022]5号)给予每家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盘活闲置农房。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民宿。租赁农房开办民宿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 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民宿业信贷投入,推广民宿特色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出具民宿特色贷款办理所需相关要件。 

  第二十四条 拓宽经营渠道。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培训、会务、党建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提供服务。鼓励民宿积极参与创建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江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连江县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2.连江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 

        3.连江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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