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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文件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项目指挥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部分政策文件,自印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决定废止的政策文件目录(3件)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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