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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7日         

    

    

                                                    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维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 

  临时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四条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计征。 

  (一)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二)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 

  (三)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 

  (四)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 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六条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海域使用权人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乡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海域租金缴纳情况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将海域租金费源信息推送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应返还一部分给用海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一)为加强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审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返还乡镇政府比例为60%,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二)村委会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上缴财政部分的海域租金全额返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三)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所辖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201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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