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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101-1300-2020-00064 文号 连政办〔2020〕107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9-03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连政办〔 2020 〕 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 .连江县建筑垃圾消纳专项保障领导小组? ?连江县乡镇街道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建筑垃圾申请办法?连江县各乡镇因建设或改善人居环境需要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的鱼塘,低洼地,矿坑等,需按下面程序提交申请,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协调,以及指导、监管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工作。
索 引 号 FZ09101-1300-2020-00064
文号 连政办〔2020〕107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9-0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连政办〔 2020 〕 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 .连江县建筑垃圾消纳专项保障领导小组? ?连江县乡镇街道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建筑垃圾申请办法?连江县各乡镇因建设或改善人居环境需要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的鱼塘,低洼地,矿坑等,需按下面程序提交申请,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协调,以及指导、监管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工作。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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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20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3          

 

 

 

连江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应当具备规定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

(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二次装修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第五条相关规定,并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九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运输企业在运输作业前,应当提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企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并向运输企业配发车辆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经过限行道路的,运输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城区临时通行证。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与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的全县建筑垃圾处置监控平台实施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一)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市县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

(三)因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记入本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的。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洒。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

(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七条 为了保障完成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出土任务(地铁建设),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筑垃圾;以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

(一)正规项目用地回填,符合条件的(注:发改立项书、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其中一项即可),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回填,回填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指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建筑垃圾消纳的管理相关工作。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乡镇因建设或改善人居环境需要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的鱼塘、低洼地、矿坑等,由属地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向福州市城管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干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受污染区域,并按每车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加倍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未取得运输单进行运输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受污染的区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一)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运输过程泄漏、遗洒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理,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加倍罚款,并将运输企业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逾期未清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吊销运输企业准运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辖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该运输企业、车辆及其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该企业准运资格,十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申请。

前款所称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包括的具体情形,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时,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

 

附件:1.连江县乡镇街道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建筑垃圾申请办法

2.连江县建筑垃圾消纳专项保障领导小组

 

 

连江县乡镇街道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建筑垃圾申请办法

 

连江县各乡镇因建设或改善人居环境需要消纳省会中心城市建筑垃圾的鱼塘,低洼地,矿坑等,需按下面程序提交申请,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建筑垃圾回填期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1.由属地村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2.由属地村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或专题会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福州市城管委提出申请。

3.如果同意回填,涉及的收纳费、交通、环保、信访纠纷及安全生产等问题由所属乡镇街道自行负责,并向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出具承诺书。

4.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沿途滴漏撒、乱倒卸等执法工作。

注:1.涉及基本农田、生态林、湖泊、河道、岸线、国省干道保护区范围内,不允许回填。

  2.收纳费使用需公开、合规,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纪检部门监督。

 

 

 连江县建筑垃圾消纳专项保障领导小组

 

各有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统筹消纳市重点项目建筑垃圾,确保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连江县建设建筑垃圾消纳专项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郑立敏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麟翔 县政府副县长

 员:郑乐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俊海 县发改局局长

林秀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郑德源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光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惠玲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叶世乐 县水利局局长

陈绍平 县林业局局长

王传战 县住建局副局长、城管大队大队长

吴福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凤城镇镇长      

吴吉仁 敖江镇镇长       

陈钰锋 江南镇镇长        

  东湖镇镇长         

俞海青 潘渡乡乡长    

   琯头镇镇长          

兰政明 浦口镇镇长       

  东岱镇镇长

毕先雄 晓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协调,以及指导、监管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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