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19-00059 | 文号 | 连政办〔2019〕111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政办〔 2019 〕 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 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规定,审核批发企业提交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 ||
|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19-00059 | ||
| 文号 | 连政办〔2019〕111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政办〔 2019 〕 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 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规定,审核批发企业提交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 ||
连政办〔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2020年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令)、《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定》、县政府《关于县城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连政〔2016〕1号,以下简称《通告》)及上级有关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精神,特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我县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按照福州市市烟花办确定允许在我县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全县三家批发企业按照我县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
(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零售网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及便民利民的原则审批。各乡镇政府根据村(居)、社区的申请编制零售网点规划,原则上按照每个村(居)、社区不超过1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居不超过3个、人口较多的村居不超过2个(即:规划网点总量),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编制表》报县应急管理局核定。鼓励全县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立直销零售示范网点,每家企业暂定不超过2个,且不计入乡镇网点规划数量。在规划网点总量控制范围内,我县对常年零售网点和限制燃放区域春节临时零售网点进行审批。
(三)界定禁燃区域、部位并明确标志。根据《条例》、《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榕政〔2019〕1号)和《通告》,全县禁放的部位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连江县辖区内涉及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琯头镇芭蕉山)。
11、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根据《通告》规定,我县限制燃放区域为:①凤城镇全境;②敖江镇:白沙居委会、浦下村、小湾村、青塘村、毗田屯村、岱云村、上山村、下山村;③江南乡:江南社区、滨江社区、己古村、魁岐村、文新村、连兴村、镜路村、南塘村、花坞村。限制燃放的区域实行定时燃放: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四和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元旦、五一、国庆法定节日允许在六时至十二时,十五时至二十二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正月初一为全天允许),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县新增禁止燃放的区域和部位,根据《连江县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由乡镇政府组织各村(居)、社区提出并填写《连江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由辖区派出所、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县公安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在禁燃区域和部位确定公布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社区设置明显标志。
(四)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由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审批。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许可条件向社会公布。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者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乡镇政府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初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当零售网点申请者数量超过本乡镇规划网点总量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采取摇号、抽签等形式确定经营者。具体零售网点条件要求相关申请、办理材料于2019年11月中旬前统一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其中县限制燃放区域申请临时网点的相关申请、办理材料于2019年12月下旬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开展后续许可工作。鉴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采取集中申请、县乡两级集中审批,工作量大且时间紧,此事项不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本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为临时销售点,按《规定》原则上期限为农历小年前2天至正月十五;常年零售网点期限不超过一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实行专店(乡村常年零售网点在淡季可改为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规定,审核批发企业提交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运输许可证上应明确载明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及运输时限,在每批烟花爆竹运达批发仓库时,应认真对照运输许可证内容验收运达的品种、数量。
(五)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常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县烟花办应协调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做好《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贯彻落实。
(七)做好信息系统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要求,做好管理和应用工作,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我县市场销售。
(八)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全县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我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进入我县市场。为确保公共安全,临时销售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停止销售,批发企业应在三天内对其配送的临时销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及时予以百分百回收,批发企业可适当收取烟花爆竹回收运输费用。
(九)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各级烟花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连江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主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消防、交通、卫健、城建监察大队、生态环境、供销等职能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镇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烟花办),应有专人负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县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应配合县烟花办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条例》、《规定》、《办法》、《通告》等的教育宣传工作力度。教育部门应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批发企业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督促零售网点经营者将县烟花办制作的“燃放须知”发放给购买者,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
(三)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实现每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都有具体的监管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做到经营旺季监管工作在假期、下班时间无空窗期。县烟花办各成员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条例》、《规定》、《通告》等规定开展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