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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25-00012 | 文号 | 连政办规〔2025〕6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8-10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25-00012 | ||
| 文号 | 连政办规〔2025〕6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5-08-1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州市老龄委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适度普惠原则,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总体要求,确保补贴发放标准和覆盖对象与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匹配,让高龄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发放对象
1.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和99周岁),且无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
2.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是否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均可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
三、年龄计算
以户口簿、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从年满80周岁和100周岁的当月开始享受补贴。
四、发放标准
1.年满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予以发放高龄老人补贴100元;
2.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予以发放500元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
五、发放渠道与资金保障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由民政(老龄)部门负责核定人数和标准,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资金,由在乡镇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负责代发到人。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
1.一般对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或100周岁的前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代理申请),填写《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或《连江县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一式3份。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金融机构账户复印件(A4 纸)各3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2.特殊对象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在本县领取的老年人,需到发放地县(市、区)人社局出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证明。
(2)若为延期申请高龄补贴的老年人,需提交村居及乡镇盖章的延期申请情况说明。
(二)审批流程
1.村居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应当面告知缺件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
2.乡镇审核。各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应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于每月15日前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
3.县级审批。县民政局(老龄办)在收件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全面了解高龄老人情况,避免发生漏登错登情况,县公安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老龄办)提供当年度全县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信息名单,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高龄老年人户籍变更信息(含迁出和迁入);县人社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老龄办)提供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名单。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于每周星期一向县民政局(老龄办)提供上周我县户籍高龄老年人在殡仪馆火化信息;县民宗局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我县户籍高龄老年人在寺庙火化信息。
(二)建立动态核查机制
为适时了解掌握高龄补贴老人健在情况,将对补贴对象按居住地在本乡镇、本县、县外(省内)、省外(或国外)等4种类型进行细分管理,由镇村开展动态核查。居住在本乡镇的,视工作需要开展动态核查;居住在本县的,每半年开展一次动态核查,核查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居住在县外(省内)的,每季度开展一次动态核查;居住在省外(或国外)的,每月开展一次动态核查。在镇村开展动态核查的基础上,县民政局(老龄办)将进行抽查核查。
(三)建立紧急暂缓机制
经乡镇核查后,发现高龄老年人存在健在信息不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核查等情况,乡镇应及时向县民政局(老龄办)提出予以暂缓发放补贴,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核通过后将于次月起暂缓发放补贴,乡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暂缓发放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暂缓发放期间,乡镇需持续跟进核查。如经核实高龄老人仍然健在,将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并补发暂缓期间的补贴资金。
(四)建立实时报告机制
高龄老人出现死亡、因故失踪、音讯全无及户口迁出等情况时,老年人近亲属有责任有义务在5日内及时告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各乡镇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县民政局(老龄办)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年人补贴。对于死亡之后仍在领取高龄补贴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高龄补贴等民政事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人员档案,严格落实动态核查机制,确保做到不漏不错。县民政局(老龄办)要建立全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信息档案,落实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管;县公安局、人社局、民宗局、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乡镇、有关单位对发现的工作不认真、把关不严、配合不到位等履职不力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试行)》(连政办〔2014〕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
2.连江县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申请表
2.连政办规【2025】6号连江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8。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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