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9-00042 | 文号 | 连政办〔2019〕79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6-28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失效 |
| 内容概述 |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三类子名册。进入名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名册类别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进入名册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两年一审核更新。以被评估标的物类别分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三类子名册,其中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名册由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价格评估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地发展中心共同负责,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评估机构候选名册。 | ||
| 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9-00042 | ||
| 文号 | 连政办〔2019〕79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19-06-28 | ||
| 有效性 | 失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三类子名册。进入名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名册类别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进入名册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两年一审核更新。以被评估标的物类别分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三类子名册,其中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名册由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价格评估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地发展中心共同负责,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评估机构候选名册。 | ||
连政办〔201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促进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高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前期工作与取费
项目规划、工程可研、环评、节能评估、社稳评估、水土保持、地灾评估、防洪论证等各种专项评估论证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4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林业可研应按宗取费)。服务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自行邀请三家及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确定;1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议定权限:实际收费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但收费计价在4折以上且实际收费3万元以上的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主要领导审定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一)工程勘察费收费原则上控制在收费标准的5折及以内(勘察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实际收费金额3万元及以上且需提高折数的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工程勘察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80%。工程如因勘察原因造成变更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予以勘察费用同等比例的经济处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工程设计费以审计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控制在7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估算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收费控制在5折及以内)。工程设计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70%;工程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变更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予以设计费用同等比例的经济处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工程监理费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控制在8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若发生工程延期,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不支付延期监理费;超过三个月的按原合同月平均监理费的一半给付,且延期监理费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作出说明,并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自行邀请有相应资质单位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直接自主确定(可优先考虑本县注册企业);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如采取直接自主确定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估算收费2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勘察、设计可以合并招标,勘察、设计任一单项估算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勘察、设计单项估算费用均在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
(五)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及实施的决策,项目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乡镇项目为200万元)以下且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决定;100万元(乡镇项目为2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主要领导审定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2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主要领导审定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三、工程施工预决算及招投标
(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和结算书,并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和结算审计。工程合同估算价30-50万元的项目,原则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并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审计后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发包;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发包,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可不进行预决算审计(其中10-30万元的应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确定,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采取自行邀请有相应资质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等方式直接自主确定(也可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3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公开招标),原则上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如采取直接自主确定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400万元(含)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但招标标的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招标方案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三)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发包均应有下浮率,且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K值的选取原则上应按本文件附表的指导意见执行,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与附表指导意见不同的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候选名册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三类子名册。名册分别由行业主管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负责,明确候选名册的确定程序、准入及清出条件、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行业特性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候选名册。候选名册原则上由注册地在本县辖区内企业组成,候选名册企业数不少于10家。候选企业数量不足的可扩大到本县辖区外选取。
(二)候选名册实施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近一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不予列入;已列入候选名册的,应当予以及时清出。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并按照我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递交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候选名册,并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简易抽取办法
(一)发布抽取公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抽取告知书;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连江县政务公开网、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发布企业抽取告知书,并提供合同文本、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若有)、电子图纸(若有)等相关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候选名册名称及类别(原则上不得设置联合体)、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抽取时间、抽取地点、抽取方式、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等事项。
(二)确定承包单位:抽取活动应当在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建设单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或由电脑随机分配候选名册中单位对应序号,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只抽取确定1名承包单位,若抽取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放弃承接,经建设单位查实后,即可取消中选资格,并组织重新抽取,重新抽取可不再发布抽取公告。候选企业无需报名,无需到现场参加,也无需递交任何文件。
(三)发布抽取结果公示:建设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的2日内,向承包单位发出确认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抽取结果;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通过连江县政务公开网、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规定明确配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五)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工程提供交易服务,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抽取计划予以安排,确定具体的抽取时间和地点;做好见证服务,对抽取活动全过程录像录音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负责全程监督。
(六)承包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放弃承接、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承接资格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出候选名册并在三年内不再申请列入。
六、工程造价咨询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三类子名册。名册分别由行业主管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负责,根据行业特性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候选名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名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名册类别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进入名册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两年一审核更新。
(二)工程造价咨询费以审计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项目实际收费按划分的区间打折计取:造价400(含)万元以内的部份可不打折,造价400-1000(含)万元的部份打8折,造价1000-3000(含)万元的部份打7折,造价3000-10000(含)万元的部份打6.5折,造价10000万元以上的部份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按6折以下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除按相关行业规定应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造价咨询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外,原则上由县级造价咨询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估算造价400万元以内项目的造价咨询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并直接委托。交通项目的造价咨询机构选定后,可经谈判直接委托其为招标代理机构。
(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册的管理。每次造价咨询机构完成服务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关于造价咨询机构服务情况的函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存档。造价咨询机构同一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出具的结论被县审计中心评审核减金额达15%以上(含)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不良信誉记录等情况,将在第二次被认定之日起退出我县造价咨询机构名册,且在两年内不得再列入。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抽取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委托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派2名代表现场监督。
七、项目招标代理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二类子名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托“福州市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册”,不再另行建立。名册分别由行业主管单位县交通局、水利局负责,根据行业特性及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名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名册类别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进入名册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两年一审核更新。
(二)招标代理费以审计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费原则上电子招投标的打8折,非电子招投标的打7折,实际收费控制在15万元以内。招标代理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不打折。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福州市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县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内的工程如需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并直接委托。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后,经谈判可直接委托其为监理招标代理机构。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名册的管理。每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服务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的函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存档。招标代理机构同一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招标代理活动判决败诉、被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罚、因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导致投诉或招标失败等情况,将在第二次被认定之日起退出我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册,且在两年内不得再列入。
(五)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委托招标代理的单位须派2名代表现场监督,并向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发出参加现场监督的邀请函,招标代理机构的中选确认书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盖章确认。
八、招标文件与合同
(一)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标的的2%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收取,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计价的3%计取,均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如上级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土石比例在中标后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工程项目需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的,应明确爆破方式和爆破工程量,且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的,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三)明确工程项目主材:房建、市政、水利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交通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沥青、火工材料、柴油。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其它材料价格占项目总材料价格15%以上的也可要求列为主材,但应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主材价格原则上可作调整,调整风险幅度参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四)明确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并由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中心审核(审计中心要实行审核限时承诺制),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特殊情况须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
(五)本文件中所有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方的相关规定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合同具体条款签订。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九、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预付款;施工中工程进度款可按月支付,施工中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80%(项目变更已按变更管理规范确认的可按进度款支付,但不得超过70%;未经过确认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内工程量的85%(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75%);结算审计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缺陷责任期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审计价的97%(质量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换)。另外,因特殊原因没有经预算审计的,在结算审计前,支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60%。
十、项目变更管理
(一)成立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审核小组,由发改局局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审计局分管领导及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必要时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工程变更审核。上述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经办此项工作。
(二)设计变更(含签证)等引起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造价单次10万元以下的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单次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施工前须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审计与建设单位等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县会议纪要确认;单次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前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项目重大变更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后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其中变更量300万元以内(或占工程合同价2%以内)的由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会议审议并形成县会议纪要确认,变更量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结合现场实际对确需变更事项尽早研究,严格审核,按变更确认程序尽早提请研究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事项不得实施(特殊情况确需先行施工的须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已发现的需变更事项不得肢解分次提出。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且提交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变更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作出专项说明并报备。
十一、项目评估机构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以被评估标的物类别分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三类子名册,其中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名册由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价格评估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地发展中心共同负责,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评估机构候选名册,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名册的评估机构应向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入库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两年一审核更新。
(二)项目评估收费以评估资产价值净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打折:土地评估打4折及以内;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估打7折及以内,评估结果超过10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6折以下收费,由项目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项目评估实际收费低于3000元的可不打折。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原则上由县级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标的物估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也可由委托评估的单位自行选择并直接委托。同一项目评估涉及资产、房地产、土地多项的,原则上从资质等级高的子名册中抽取。拆除工程的残值评估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50万以下的也应由本评估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林业评估可以不从名册中抽取。若有特殊项目名册中评估机构评估能力不足的,经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可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四)加强评估机构名册的管理。每次评估机构完成服务后,由委托评估的单位出具关于评估机构服务情况的函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估机构同一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作失职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不良信誉记录等情况,将在第二次被认定之日起退出我县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且在两年内不得再列入。
(五)评估机构的抽取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委托评估的单位代表1名和委托评估单位邀请的被评估标的物的所有人代表至少1名现场监督。
十二、财政性资产处置拆除工程管理
(一)拆除工程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残值在50万元以下或-50万元以上的,可不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确定施工方,原则上采取自行邀请三家及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等方式发包,发包方案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拆除工程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残值在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须报县包项目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拍卖单位拍卖拆除工程。
十三、规范征地补偿
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由县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确认后,作为县财政部门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征地费用原则上通过县土地发展中心拨付。
十四、规范征迁补偿
征迁补偿原则应制定方案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未制定征迁补偿方案的,凡涉及项目市场评估机构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征迁补偿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又或县政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估算金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的,拆迁补偿须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县领导批示件作为补偿依据;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补偿协议须业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十五、工程预决算送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送审资料,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预算送审时原则上应提供招标文件。送审材料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二)隐蔽工程须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三)送审前业主单位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计中心对预算项目审计时间要实行限时承诺制,并对外公开。
十六、关于财务监管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结算审计后6个月内,原则上须进行财务决算并送审计部门审计。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原则实行一至二年一审计制度。
(二)各指挥部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产登记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待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资产及财务档案移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配使用。
十七、关于建设监管
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重点检查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与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十八、其他
(一)本文件规定不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整治项目仍按连政办[2015]160号和连政办[2018]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的事项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县级各类名册内机构当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退出我县名册:信用中国查询被列为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机构法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随机抽取选中的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业务的,视同自动退出我县子名册。各类子名册中机构数量难以满足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需求的,可以适时增补子名册中的服务机构。
(三)由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制定各自行业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书规范文本,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制定项目评估委托协议书规范文本,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协议书规范文本明确双方各项权利、义务,详细约定费用标准、服务完成时限等条款,与受托方签订协议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政办〔2018〕149号和连政办〔2018〕28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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