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9-00054 | 文号 | 连政办〔2019〕99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9-29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政办〔 2019 〕 99号?丹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处置对象及范围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宅基地和房屋处置对象具体区分如下: (一)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六)本处置意见由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索 引 号 | FZ09101-2500-2019-00054 | ||
| 文号 | 连政办〔2019〕99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19-09-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政办〔 2019 〕 99号?丹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处置对象及范围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宅基地和房屋处置对象具体区分如下: (一)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六)本处置意见由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
连政办〔2019〕99号
丹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处置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两违问题,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积极探 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盘活 农村闲置资产,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土地,增加农村财产性收 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一) 保护农民合法权利。遵循“依法申请,尊重历史, 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按不同时期分类 梳理,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两违问题,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的 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二)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确权登记、明晰 产权的基础上,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 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 工作,促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向精细化、集约化方式转变。
三、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四)《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 〔2011〕189号)第三十二条“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
(五)《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六)《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11号)
(七)《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
四、处置对象及范围
连江县农房确权登记试点宅基地和房屋处置对象具体区 分如下: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
(二)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超审批面积建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村民住宅”;
2、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 〔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建筑层数6层(含6层)以下,建筑面积900㎡(含900㎡)以下,宅基地面积180㎡(含180㎡)以下;7层以上的房子另行处理。
五、超建房屋缴费及处罚标准
(一)缴纳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按建筑占地面积向所 在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按照试点村所在乡镇征地补偿标 准,1987年1月1日以后超审批的宅基地都要缴纳)。
(二)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要求处罚标准。 处罚分三个等次:建筑面积400㎡以下的按100元/㎡予以处罚;建筑面积400-600㎡以下的按150元/㎡元处罚;建筑面积601-900㎡以下按200元/㎡处罚。
六、处置意见及确权登记程序
在符合规划、“一户一宅”和无权属纠纷前提下,按照如 下程序分别办理: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
处置意见:占地范围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且房屋未改、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登记程序: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 表》、《不动产权属来源具结书》、权籍调查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 间,超审批建设的。
处置意见:占用宅基地和建造房屋未超过规定面积和层 数标准的,可在按本规定处罚后完善超建审批手续,再按照 许可范围内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权属;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审批面积和层数标准的,在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照规定标准的审批面积和层数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登记程序:村民可持原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行政处罚决 定书、缴费和处罚有关票据、建房用地补办手续、《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表》、权籍调查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房屋建于1999年1月1日后,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
处置意见:在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 属认定审查后,按照审批面积和层数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 分不予以确权。
登记程序:村民可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行政处罚决定 书、缴费和处罚有关票据、《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表》、权籍调查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已有土地证后房屋改建或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处置:
1.建房未超土地证或用地审批范围且建房层数和面积 未超规定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第6点第(一)项规定进行处 置。
2.建房超过土地证或用地审批范围的,超建部分参照本 办法第6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置。已经乡镇政府或国土、 村建等部门处罚的,凭处罚票据酌情给予减半收取。
(五)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之后,已有土地证或房产证且房屋现状未改变的。
处置意见:按照原登记发证的土地或房屋面积予以确认, 未登记的土地或房屋在规定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内的予以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后确权登记,超出标准部分不予确权。
登记程序:村民可持原土地证或房产证、补办的建房或 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审查表》、权籍 调查材料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以上所述规定标准均为《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办法》第十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 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和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层数和面积: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规定的面积标准。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收费问题。由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收取上述超批准建设罚款,罚没款每周上缴县国库,罚没款单据由丹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财政局票据中心申领。土地超占面积涉及土地补偿费由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再拨付给村委会按规定管理使用。
(二)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超建面积和层数,对于能够区分违法超占超建面积部分在宗地图和房产图上以虚线划定,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三)试点村不符合本处置办法第四点处置对象及范围所规定的宅基地房屋,本次暂不予以处置,由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清现状,建立台账,严格监管,处置政策另行制定。
(四)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禁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行为,违者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处置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六)本处置意见由连江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