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政办〔20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度连江县海域盗采海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3日
2020年度连江县海域盗采海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海砂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盗采海砂行为,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海砂治理的专项行动通知》(建质电〔2018〕2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省海洋与渔业厅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海砂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海渔〔2018〕17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海砂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闽住建〔2018〕18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连江县海域盗采海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观,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同时结合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本着“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原则,针对辖区内违法采砂多发频发及可能涉及黑恶势力的情况,重拳出击,精准打击,维持海砂管理秩序,维护沿海地区安定稳定。
二、治理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打防并举,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原则,严查严惩连江县管辖海域范围内盗采海砂以及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采、运海砂船舶安全生产隐患管控;加快机制砂产业发展,推进合法海砂开采出让,保障我县重点工程用砂需求。
(一)全面加强海上联动打击
1.由海警连江工作站牵头制定海上联动打击行动方案,海事、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等涉海执法单位以及沿海乡镇政府密切配合,采取分片区巡航、蹲守执法等方式加强海域盗采海砂的打击,同时每月不定期组织有声势、有影响的协同联动执法“战役”,集中力量打击盗采海砂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海警连江工作站、连江海事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
2.各涉海执法单位根据行动方案,各自加强对海上采、运砂船舶的日常检查,依法查处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违法船舶频繁变更船舶实际经营人等行为。对查获的违法船舶由各查获单位依法扣押。(责任单位:海警连江工作站、连江海事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二)全面加强采运工具治理
1.加大对海上无证船舶、非法改造船舶打击力度,对“三无”采砂运砂船舶依法实行没收和拆解;在闽江口、敖江口等主要河海交界处设点拦截入海的内河船舶,严禁内河船舶跨航区在海上航行、作业、停泊。(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连江海事处、海警连江工作站)
2.加大对非法运输海砂车辆监管,严查运输无合法来源的海砂车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三)全面加强海砂市场监管
1.加强对海砂市场交易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海砂销售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海砂收购、销售记录制度,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查违规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海砂的行为。对违反记录制度或非法收购海砂的砂场,启动联合惩治机制,并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治安管理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海警连江工作站)
2.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县及各乡镇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海砂用于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3.加强对查获非法海砂的监管。琯头、浦口、筱埕等乡镇政府负责各建立一个“查获非法海砂堆砂场”,用于集中堆放各部门查获的非法海砂,并负责对各自堆放场内的非法海砂进行统一处置。(责任单位:琯头镇、浦口镇、筱埕镇)
4.公安机关、海警机关对涉及海砂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妨碍公务执法以及其他涉黑涉恶的违法行为开展侦查,切实维护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海警连江工作站)
(四)全面加强建设用砂供应
1.全力推进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推进机制砂项目建设的通知》(榕政办〔2020〕50号)部署,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石料、废弃矿山资源、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等生产机制砂,保障建设用砂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有序开展海砂资源的勘查工作,科学选划海砂可采区,依法组织采矿权、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鼓励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海砂开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江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步骤
本次综合治理工作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为期1年,分调查摸底,集中治理,督导巩固三个阶段实施。2021年8月起按长效机制管理。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8月)
多线部署,收集信息,对非法采挖、运输、堆放、销售、使用海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负责牵头摸清盗采海砂的重点区域;海事部门负责牵头摸清违法采运砂船舶的日常停泊、作业集中区域;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摸清盗采海砂集中堆卸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摸清流通领域无照经营海砂的场所;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摸清违法使用海砂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全县建设用砂的总量和缺口数量。各牵头单位分别建立整治工作清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
针对调查摸底阶段发现的非法采挖、运输、堆放、销售、使用海砂线索,海陆联动,溯源追查,依法实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海上治理:由海警部门牵头,海事、海洋与渔业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盗采海砂海上治理工作专班”。各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查获的非法采砂、运砂案件进行联席会审,并追查海砂下游流向,流向本县岸上堆砂场、用砂企业的,由“盗采海砂陆上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查处;流向本县辖区外的,及时通报对方相关部门。
陆上治理: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组成“盗采海砂陆上治理工作专班”。各部门根据职责,对陆上查获的非法堆放、销售、运输、使用海砂案件进行联席会审。各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核实海砂来源和下游流向,并将核实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核实海砂来源于非法采挖、运输船舶的,及时通报,由“盗采海砂海上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继续溯源追责。
(三)督导巩固阶段(2021年6月至7月)
县政府组成督察组,深入各乡镇、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认真总结取得的战果、亮点、经验和不足,并针对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逐一制定整改措施,以点带面,找准问题要害,认真分析成因,制定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盗采海砂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
成立连江县海域盗采海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郑立敏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俞传华 县政府副县长
刘麟翔 县政府副县长
张遵安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刘旭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魏 捷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美健 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林秀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永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林 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光栋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郑德源 连江生态环境局局长
叶世乐 县水利局局长
卢 杰 县财政局局长
林宝华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朝晖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程明辉 连江海事处处长
陈伟男 海警连江工作站站长
张 宇 凤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吉仁 敖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钰锋 江南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 贺 琯头镇人民政府镇长
庄 峰 东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欧阳雪莲 丹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邱宏鑫 蓼沿乡人民政府乡长
兰万棋 小沧乡人民政府乡长
俞海青 潘渡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贺光 长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 健 马鼻镇人民政府镇长
魏宗彬 官坂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志云 透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忠兴 坑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汤国登 下宫乡人民政府乡长
兰政明 浦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 诚 东岱镇人民政府镇长
毕先雄 晓澳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友继 筱埕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东厚 安凯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海峰 黄岐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成章 苔菉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人员由资源规划、住建、海警、海事、海洋执法等部门组成,负责综合治理工作信息汇总、部署推进、工作总结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完善行刑衔接。由县检察院牵头,整合法院、公安、海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执法等部门,完善刑事司法、海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畅通部门间案件移送渠道。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部门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移送等手段,加大惩戒力度。将惩治对象从船员向船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延伸,惩治方式从经济处罚向综合惩处拓展,持续加大惩戒力度和范围。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海上违法信息情报收集投入建设经费,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实现对重点区域实施远程
监视监测。同时,提高执法机构海上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投入,提升执法队伍战斗力。
附件:2020年度连江县打击非法采运砂案件办理通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