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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101-1500-2020-00088 文号 连政办〔2020〕142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23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连政办〔 2020 〕 142号?敖江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否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十四、投诉监督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县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索 引 号 FZ09101-1500-2020-00088
文号 连政办〔2020〕142号
发布机构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连政办〔 2020 〕 142号?敖江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否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十四、投诉监督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县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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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2020〕142号

 

敖江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供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段建设项目浦下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使用。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在本征收范围内(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所有权证件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且被征收人在本县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属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面积增加10㎡公摊优惠(优惠价1188元/㎡)后就近上靠房型。

三、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旧式房屋的厅、廊及公共面积按各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份额,计入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也同样计入安置房面积。

同门牌号、同院落、同姓名(或夫妻)的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并为一户计户。共有产权的按一户计户。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二)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权利人出具具结书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确认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三)属1987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     〔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有合法证件之一(指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明),其证件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8%予以补偿安置。

1987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有建房纳税记录或乡镇政府、国土、建设等单位部门原始审批收费票据之一的,其票据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5%予以补偿安置。

(四)无合法证件房屋面积确认

1.属198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理我县房屋、土地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意见》(连政综〔2001〕216号)}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90%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2.属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2004年1月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通告后,后靠福州市勘测院航拍图为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8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3.属2005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告》(连政〔2006〕19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7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4.属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60㎡之内按丈量建筑面积65%确认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超出总建筑面积360㎡部分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5.属2010年12月1日之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

(五)鸡栏、猪栏、牛栏、茅厕、蘑菇房、柴草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质式,按30元/㎡、50元/㎡、70元/㎡等不同价格给予货币补助。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均给予50元/㎡的奖励。

五、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计价方式。货币补偿安置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59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计价方式。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面积-10㎡)×安置房单价-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5932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188元/㎡×10㎡。

3.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指导价格和其他项目、成新率等,参照《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   〔2012〕57号)中规定的 “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标准执行。

4.《连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连政综〔2012〕57号)规定的“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中所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如高档装修、房屋特殊基础处理等),结合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时点的信息价进行另行估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给予合理的评估。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从公布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之日起30日内

七、签约期限内按期搬迁奖励办法

(一)选择整体评估方式补偿安置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住宅1186元/ ㎡。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住宅 593元/㎡。

3.按期丈量评估奖励。凡在签约期结束之前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被征收户,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元/m2 奖励金。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在签约期内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并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八、产权调换房

1.产权调换房地点、对接价及房型

住宅安置期房:

敖江路安置区A、B、D地块内,对接价7624元/㎡,房型为80㎡、90㎡、105㎡、110㎡、120㎡、130㎡;

因户型原因就近上靠15㎡以内按对接价计算,超出15㎡小于30㎡的按9911元/㎡计算。

安置房为高层电梯房,不建杂物间。

2.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若其中一套(处)安置房的面积小于55㎡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降低另一套(处)安置房的安置面积。

3.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内部不设隔墙,墙面不粉刷,卫生间不配洁具,厨房不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80元/㎡的一次性安置面积补助。

5.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6.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

九、过渡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

2.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4.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

5.过渡费标准。住宅用房过渡费为10元/㎡﹒月(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十、补助

1.对特别困难的被征收户,将视其实际情况个案适当处理。

2.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为1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可享受2次搬迁补助,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安置的只享受1次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3.电话补助费1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0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对本实施方案提供的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相关程序规定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对评估报告的评估金额有异议且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提出鉴定申请。否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封房后,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发给的抽签顺序号参加选房顺序号抽签活动。在签约期前已签订协议并封房的并入首次选房顺序号抽签活动。超过签约期限的直接按封房顺序确定回迁选房号。

7.产权调换房屋回迁办法,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征收人按回迁选房号选取安置房回迁。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三、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县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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