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连江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机构
连江县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6232450
传真号码:0591—62996698
电子邮箱:bgs62996686@163.com
通信地址:连江县丹凤东路59号连江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3505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司法行政业务发展规划与计划;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人事任免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s://www.fzlj.gov.cn/xjwz/zwgk/zfxxgkzl/xrmzfgzbm_11124/ljxrmzf/fdzdgknr/)。
(三)公开形式
1.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2.微信公众号:法治连江
3.在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连江县档案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81号县委大楼一层,联系方式:0591-26232164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连江县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6232450
传真号码:0591—62996698
电子邮箱:bgs62996686@163.com
通信地址:连江县丹凤东路59号连江县司法局
邮政编码:3505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连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连江县司法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连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s://www.fzlj.gov.cn/xjwz/zwgk/zfxxgkzl/xrmzfgzbm_11124/ljxrmzf/ysqgk/)。
3.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连江县司法局办公室”,收件地址为: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59号连江县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通知补正时间为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司法局,电话:0591-87510990,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六层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