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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Z09909-2500-2019-00086 文号 潘政〔2019〕163号
发布机构 潘渡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8-14
标题 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为杜绝违建新墓,严禁翻新旧墓等违法行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连江县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乡级督查由纪委监察组牵头,民政、国土、林业等乡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加强对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及殡葬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报乡整治违建坟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成立单位。
索 引 号 FZ09909-2500-2019-00086
文号 潘政〔2019〕163号
发布机构 潘渡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8-1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为杜绝违建新墓,严禁翻新旧墓等违法行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连江县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乡级督查由纪委监察组牵头,民政、国土、林业等乡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加强对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及殡葬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报乡整治违建坟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成立单位。

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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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违建新墓,严禁翻新旧墓等违法行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连江县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惩违建坟墓行为,破除丧葬陋习,弘扬文明新风,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美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分类施策,疏堵结合。实事求是区分坟墓性质,按照逐步整改以前,严格控制今后的策略,分类整治,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同时加快推进多层次、广覆盖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满足群众不同需求。

2、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强化村(居)党支部和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正面激励与引导,发动基层群众积极参与建设、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常抓不懈,移风易俗。坚持久久为功,聚焦违建坟墓、大操大办丧事等陈规陋习,持续开展违建坟墓治理工作,持之以恒抓好抓实。同时,加强宣传移风易俗,营造浓厚的文明殡葬氛围。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村(居)委会要将加强违建坟墓治理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一领导,周密研究部署,制定总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推进;要建立主干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将基本农田等保护区及“三沿五区”(“三沿”指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河流主干道沿线;“五区”指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划入重点管控区域;建立村级殡葬信息员队伍;推动村(居)基层组织将禁止违建坟墓和翻新旧墓等违法行为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

建立整治违建坟墓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一经发现要及时坚决制止,责令自行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乡、村两级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要在重点管控区域竖立禁止违建坟墓和旧墓翻新的警示牌,张挂标语及公布举报电话等,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探头,增强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根据县里制定的殡葬设施规划和实施方案,按时完成乡级公益性公墓、村级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

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村(居)死亡人员骨灰去向监督,及时制止违建坟墓行为。殡葬信息员负责本村(居)死亡人员、大操大办丧事、违建坟墓等殡葬信息收集,并及时向当地村(居)两委报告。村(居)两委负责组织人员上门劝导,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负责动员群众自行迁移或拆除违建坟墓;负责推动红白理事会、移风易俗志愿服务队发挥作用,带动群众将骨灰安置到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倡导丧事简办。

村级殡葬信息员可由村(居)干部兼任或聘请专人担任,其补贴费用或聘请人员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加大殡葬移风易俗宣传;联合国土、林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项目建设规划工作,做好违建坟墓治理的督导工作

2.国土部门要及时发现违法建墓行为,并通报所在村(居);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建墓行为;负责与民政、林业部门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项目建设规划工作,按照专项规划布局做好规划选址工作;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3.林业部门要利用卫片核查及日常巡查等方法,及时发现违法建墓行为,并通报所在村(居);负责依法打击违法毁林建墓行为,一旦发现违法毁林建墓行为,及时介入调查,报请上级立案查处,并督促恢复植被,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负责与民政、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项目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指导墓地整治植被恢复工作;负责保障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使用林地定额,积极争取殡葬设施建设森林植被恢复费市、县、乡级分成部分返还。

4.农业部门协助摸排违法占用耕地修建坟墓情况;将违建坟墓整治、推进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加强农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和年终考评。

5.乡纪委监察组负责查处参与违建坟墓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监督违建坟墓背后监管方面的失职失责以及整治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按照属地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实施问责。负责将违建坟墓整治工作,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生命公园)的建设规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评。

6.组织部门负责将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和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干部实绩的一线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推荐选拔的重要参考。

7.宣传统战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对各村居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负责将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列入文明村(居)、文明党委负面清单管理的内容,列入各相关部门精神文明考核内容;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从事营利活动的整治工作。

8.综治部门负责将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纳入乡对各村居及相关乡直部门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9.派出所负责依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违建坟墓的整治工作和对干扰建设公墓、骨灰楼堂的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修建坟墓行为。

11.财政所负责保障必要的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经费,落实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及运营管理等资金;落实整治工作中群众自愿将骨灰(遗骸)迁移到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安置或采取生态葬式的奖补经费;落实对违建坟墓举报奖励经费。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共同做好违建坟墓整治工作和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工作

(三)加快设施建设

建设乡、村两级殡葬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正在开展的专项摸排整治工作,建立乡、村两级殡葬信息数据库。通过建立殡葬信息数据库,将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殡葬服务机构等信息串联起来,实现骨灰去向有序管控。平台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村(居)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大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力度,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大局”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村级骨灰楼堂(生命公园)规模。

建设和运营资金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根据县相关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村(居)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改扩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县民政局、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化移风易俗

各村(居)各部门要加强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把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与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引导群众转变丧葬习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要开设专栏、专题,把殡葬移风易俗的宣传报道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移风易俗的目的及重要意义。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影响大的大操大办丧事、违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典型事件和案例,形成震慑作用。大力宣传丧事简办、主动拆除坟墓的人和事,传播正能量;强化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带头文明节俭治丧、骨灰规范安葬,并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约束,以正确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发挥移风易俗示范村、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移风易俗向纵深发展。

三、完善奖惩机制

(一)出台奖惩政策

各村(居)对本辖区开展生态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等需迁移的坟墓,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征迁安置和补偿机制。 

对各类整治和重点项目建设中需迁移的坟墓,群众选择将骨灰(遗骸)迁到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安葬的,实行免费火化(遗骸需再次火化)和安置,并予以相应奖补;群众主动选择将骨灰(遗骸)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实行免费撒葬,并予以更高奖补。奖补标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重点项目建设中迁移的坟墓,由项目单位负责坟墓征迁和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负责整治的牵头部门项目单位要会同所在村居跟踪骨灰(遗骸)去向,严禁将迁移坟墓中的骨灰(遗骸)进行二次土葬。

我乡将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县民政局、财政局相关规定。

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后违规新建改建、非法买卖坟墓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拆除坟墓和恢复植被等费用,并由国土、林业、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或蓄意阻挠拆除工作、煽动群众借机滋事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督查考评

建立乡对村(居)督查体系。乡级督查由纪委监察组牵头,民政、国土、林业等乡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加强对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及殡葬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报乡整治违建坟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成立单位。

乡领导把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和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建设纳入对村(居)及相关乡直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和文明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潘渡乡人民政府

                                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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