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3-00076 | 文号 | 连政综〔2023〕92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9100-2000-2023-00076 | ||
| 文号 | 连政综〔2023〕92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做好连江县粗芦岛环岛公路二期工程(塘下至粗芦岛二桥连接线路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在本征收范围内(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1.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属违法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
2.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适用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屋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旧式房屋的厅、廊及公共面积按各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份额,计入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公摊面积也同样计入安置房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乡镇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具结书后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房屋,有合法证件之一(指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明),其证件中有明确审批面积部分,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8%予以补偿安置;证件中无明确审批面积的部分,总建筑面积在360㎡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5%予以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有建房纳税记录或乡镇政府、国土、建设等单位部门审批收费票据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具结书的,在此次征收安置过程中,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认定,总建筑面积在360㎡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95%予以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三)无合法证件房屋面积确认
1.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至2005年11月30日(2004年1月连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关地区违法建设管理的通告,后靠福州市勘测院航拍图时点)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但房屋所有权人能提供地契、乡村证明等有效原始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具结书的,在此次征收安置过程中,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认定,总建筑面积在360㎡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85%予以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2.属2005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榕政〔2010〕7号),后靠福州市勘测院卫星拍摄图时点)之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但房屋所有权人能提供地契、乡村证明等有效原始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并由房屋所有人出具具结书的,在此次征收安置过程中,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认定,总建筑面积在360㎡以内的按丈量的建筑面积65%予以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超出360㎡部分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3.属2010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合法的房前屋后空地(包括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宅基地和简搭地),原则上在经有权机关审批的红线范围内,即《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圈地范围的土地,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鸡栏、猪栏、牛栏、茅厕、蘑菇房、柴草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质式,按30元/㎡、50元/㎡、70元/㎡等不同价格给予货币补助。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均给予50元/㎡的奖励。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一)补偿安置计价方式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安置计价方式。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确认的合法货币安置建筑面积×(住宅区位价格49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二)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指导价格和其他项目、成新率等参照 “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标准执行。
(三)住宅区位价格:根据《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江县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19年修编)>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居住用地的房屋均在乡镇三级地段,房屋区位价格为495元/㎡。
(四)其他项目补偿价参照“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附表三)确定,如遇附表所列以外的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公布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之日时点的信息价格另行估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给予合理的评估。
(五)征收祠堂、宫庙、仓储、工厂、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房屋以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五、签约期限
宣传期:2023年XX月XX日至2023年XX月XX日;(15天)
签约期:2023年XX月XX日至2023年XX月XX日。(15天)
六、签约期限内按期搬迁奖励办法
(一)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货币安置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住宅600元/㎡。
(二)选择货币安置区位补差。对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封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货币安置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区位补差:住宅2000元/㎡。
(三)按期丈量评估奖励。凡在签约期结束之前完成房屋丈量、评估的被征收户,按确认合法面积给予50元/㎡奖励金。
七、过渡
(一)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过渡费标准。住宅用房过渡费为8元/㎡﹒月(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补助
(一)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为8元/㎡,被征收人只享受1次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二)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给予每户提前搬家(迁)奖励5000元。
(三)电话补助费1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0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九、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四)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封房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补偿款。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县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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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县监察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附表:1.连江县征收房屋重置指导价格
2.连江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3.连江县其他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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