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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25-00015 | 文号 | 连政办规〔2025〕7号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FZ09101-0200-2025-00015 | ||
| 文号 | 连政办规〔2025〕7号 | ||
| 发布机构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提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代建制适用范围。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可依照代建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推行代建制。
二、代建单位的选择。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代建管理费计取。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可控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的8折及以内(特殊情形可适当提高折数)。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
①经批准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工程总概算×2%;
②经批准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20万元+(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1.5%;
③经批准工程总概算5000万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80万元+(工程总概算-5000万元)×1.2%;
④经批准工程总概算1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40万元+(工程总概算-1亿元)×1%;
⑤经批准工程总概算5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540万元+(工程总概算-5亿元)×0.8%;
⑥经批准工程总概算10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40万元+(工程总概算-10亿元)×0.4%。
项目若未经批准无工程总概算的,以工程审后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及代建管理费计取应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五、其它有关代建项目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23〕2号)执行。
六、本文件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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